【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吴XX律师、刘XX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县政府”)
【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简称“济宁市政府”)
王先生系山东济宁人氏,在某县拥有一处房产。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该房产被纳入了征收拆迁的范围。
由于未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签拆迁补偿协议,王先生的房屋遭到了强制拆除。为此,王先生找到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吴XX律师和刘XX律师,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经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某县政府书写并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征地批文报批前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等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文件。
但是,某县政府只提供了征地批文复印件,未提供其他材料。王先生对此不服,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济宁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遗憾的是,济宁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面对这一结果,王先生和律师并未就此放弃,立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拆迁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县政府是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只提供征地批文复印件,让王先生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其他信息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此外,济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此进行变更,于法有违。
【胜诉】
最终,经审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 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和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某县人民政府针对王先生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