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的一番操作让人感到迷糊,他们还未向张先生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先向其作出履行催告书。对此,张先生提起了诉讼,然而,征收方竟在诉讼期间强拆涉案房屋。后张先生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征收方却称因洪水冲淹房屋影响安全,强拆是紧急避险。法院会如何判决?今天,京平律师跟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河北的张先生有一套房屋,已办理房产登记。2017年,因市政道路建设需要,征收方作出《关于对XX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征收方为张先生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因认为补偿不合理,张先生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8月7日,征收方作出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称征收方于2018年7月16日就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已送达,催告张先生在三日内完成搬迁。2018年8月15日,张先生以征收方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8月20日上午5时至9时,征收方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同年9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征收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张先生送达其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11月13日,征收方向张先生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1月11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称征收方在没有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拆迁补偿等程序之前,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而且,征收方不具有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征收方辩称,其已经依法对张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通过邮寄送达,但张先生拒收。2018年8月,洪水冲淹涉案房屋,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安全,征收方为紧急避险,必须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但征收方未能提供张先生拒签的证据。法院认为,征收方于2018年8月7日向张先生下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却于2018年11月13日才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8年8月20日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如此时间上的“倒置”,违反了正当的行政程序,属程序违法。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张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采取补救措施。对该案,京平律师表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要多关注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律师说。欢迎各方转载,请务必尊重原创,标明文章原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