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房屋因水库项目被征收,其对征收方出具的《农村房屋分户调查表》及《征收房屋补偿明白卡》予以签字确认,但未签《补偿协议》且未领取补偿款。征收方强拆房屋后,赵先生将其诉至法院,征收方辩称赵先生已经对补偿标准签字确认,没有异议,其强拆是为了保护赵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会如何判决?今天京平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赵先生在贵州省某县拥有一套房屋,为了缓解用水供需矛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征收方决定实施某水库工程项目建设。赵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项目范围内。随后,征收方组织人员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赵先生对征收方出具的《农村房屋分户调查表》及《征收房屋补偿明白卡》予以签字确认。2018年11月6日,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和补偿决定书》,随后其又责令赵先生腾空房屋并搬迁。赵先生不服,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2019年8月28日,征收方向赵先生送达《隐患限期消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3天之内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19年10月9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将赵先生的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2019年10月28日,《责令限期搬迁和补偿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征收方辩称,赵先生的房屋位于水库淹没区内,根据《农村房屋分户调查表》显示,赵先生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物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又根据《征收房屋补偿补助明白卡》证实,赵先生对其淹没区房屋被征收补偿项目、补偿标准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后因赵先生自身原因,至今未领取补偿款项,其拒绝搬迁行为与之前的签字行为矛盾。
遵义市中院认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对库区移民应先补偿后搬迁。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和补偿决定书》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征收方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要依据不足,且未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出了其法定职权。故法院最终判决征收方强拆赵先生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赵先生对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委托律师向遵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在催告书中明确载明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时,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在强制执行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故其拆除行为违法。
“建议广大村民在面临征收拆迁时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同时要有证据意识,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文件予以留存,签署相关文件前最好先请律师把关,遭遇强拆时,通过照片、视频等取证并及时报警,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该京平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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