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但是,由于安置房建在硫酸厂旧址,村民担心健康受影响,故未签拆迁安置协议,并拒签征收方下发的通知书。未曾想,征收方将补偿款转至村委会设立的公共账户后直接强拆了房屋。法院会如何判决?今天,京平律师以案说法,聊聊面对拆迁,被征收人应如何应对,争取合法利益。 张女士在河南省洛阳市某村有宅基地,自建了一栋房屋。2018年,因整村改造项目(河道治理),征收方成立了指挥部。该指挥部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拆迁通告》,该《拆迁通告》显示张女士的房屋在改造征迁范围内。
因认为补偿不合理,张女士未能与征收方达成拆迁安置协议。2019年3月14日,指挥部给张女士下发《土地征收登记通知书》;3月15日,指挥部又下发《财产登记通知书》,张女士拒绝签字;3月17日,指挥部最后下发《财产补偿、限期交房告知书》。
三份相关“通知书”相继送达后,2019年3月20日,指挥部在张女士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张女士的房屋拆除。
随后,张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张女士认为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建于硫酸厂旧址、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危害健康,故未签协议。在此情况下,征收方为实现拆迁目的,采取断水断电、垃圾堵路、封条封门等一系列违法拆迁手段,最后又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辩称,2018年9月27日,《XX城中村整村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但经多次沟通后,张女士仍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随后,指挥部依法下发《财产登记通知书》、《财产补偿、限期交房告知书》等文书,并将补偿款全额转至村委会设立的公共账户,张女士可随时支取。然而,张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房,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认为,指挥部系征收方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拆除行为应是受征收方委托而实施的,故后果应当由征收方承担。本案的拆除行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实施的事实行政行为,征收方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张女士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因此,2019年8月6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张女士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及房屋应当先补偿后征收。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单方将补偿款转入村委会的账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由于征收方不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下发的文件材料一味拒签也并非最佳办法,建议村民在面临征拆时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根据情况选择谈判或诉讼等方式,以实现有效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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