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确定参与强拆的主体?在法庭上应该如何应对?如何让法院采信自己的主张?这些都是遭遇强拆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今天京平律师以案说法,聊聊应该如何应对以上问题。张先生在山东某村拥有房屋院落一处。2013年4月7日,征收方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对该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随后,征收方的用地手续获得了山东省政府的批准。张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是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张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0月11日凌晨,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对此,张先生忿忿不平,于是委托了律师帮助其维权。针对张先生房屋夜间被拆的情况,律师收集强拆现场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以初步证明强拆行为及主体。证据显示,除了征收方,街道办工作人员也出现在了强拆现场。于是,律师指导张先生将征收方与街道办同时诉至法院。
征收方与街道办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辩称张先生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无法证明是征收方及街道办强拆的涉案房屋。此外,本案所涉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已经被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后,该土地上所涉企业和居民,绝大多数都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并已主动搬迁,现该土地已经交由开发施工单位开发建设。故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确认强拆涉案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被拆除时系夜间,街道办未能说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出现的合理原因,故应认定街道办参与了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张先生主张征收方与街道办应对房屋拆除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符合一般逻辑,并无不当。
法院还认为,征收方与街道办均未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系因“征收”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拆除的相关证据,因此,均应对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负有责任。征收方与街道办也未能提供其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强拆行为超越职权、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街道办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表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律师提醒,面临征收拆迁时,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做好保护房屋的准备,遭遇违法强拆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做好取证工作,事后及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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