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项目需要,村民的房屋被强拆了。后经过协商,村民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但是,之后村民发现各户补偿标准并不相同,别家拿到的补偿款比自家多。对此,村民不服,想起诉维权。他起诉后能打赢官司吗?今天,律师以案说法,和大家聊聊在征收拆迁中,签订补偿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辽宁省某村的张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6年因某铁路建设工程的实施,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征收方与张先生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4月21日,受征收方委托,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张先生上述房屋及附属物作出估价报告并送达。次月,征收方作出强制征收补偿告知书,要求张先生于5月20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将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4日,征收方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并将张先生的物品寄存在该村小学。四天后,征收方、村委会与张先生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书》(集体建设用地);此外,征收方还让张先生签订保证书,保证不上访。
然而,张先生领取补偿款后发现,村里其他村民的补偿标准比自己高,且领取补偿后,房屋也未被拆除。张先生对征收方的差别对待感到很气愤,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与张先生已经签署了相关协议,各方均表示认可,并且已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支付给张先生,协议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及土地的物权已经收回,张先生对房屋及土地享有的权利已消灭。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张先生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前,且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于5月24日组织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剥夺了张先生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征收方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履行过任何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其拆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程序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表示,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征收方无权自行强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律师特别提醒,广大村民在征收拆迁中,应充分了解征收项目、进度、补偿标准等情况,一定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避免在后续申请补偿或赔偿时遇到阻碍;建议在遇到征拆时,尽早咨询律师,趁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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