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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临街商铺遭强拆没人承认,一直告到最高院终获支持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某市民房屋被强拆,拨打110警察未出警,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的照片,但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好在有律师帮助,该市民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获得了支持,一、二审裁定被撤销,该市民又看到了希望。今天,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该市民系山西李先生,其在山西某市有两处临街房屋,均用于出租经营。因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上述两处房屋均面临拆迁。李先生认为拆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极不公平,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1月5日上午,街道办等部门上百人对李先生的一处房屋进行强拆,同年1月10日上午,另一处房屋被强拆。李先生现场拨打110报警,但警察未出警。随后李先生对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涉案房屋被强拆系政府拆迁。
       李先生立即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强拆现场有街道办工作人员,而根据现有证据,区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亦应承担责任,因此,李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社区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是某投资公司和社区居委会。李先生所提证据虽证实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拆除房屋现场,但街道办作为基层管理组织派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亦符合常理,并不能据此证明系街道办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李先生不服,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山西省高院亦认为李先生请求判令区政府、街道办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即便某投资公司、社区居委会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也应当视为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一、二审法院未对区政府、街道办在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作用和具体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即认为李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该案。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补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主体不具有征收拆除公民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
       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谁拆的房子,一定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不合法的情形侵害到自身合法利益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因为再多的辩解在公正的法律面前,都是软弱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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