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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征拆公告有多重要?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随着我国不断的建设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也在各地不断地开展,在征地拆迁的开展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问题,比如给出的补偿方案远低于当地补偿标准、对征收拆迁的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不合理、从没有见到拆迁方公告及有关拆迁项目的内容等等。
   而在上述这些问题中,我们提炼出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征迁公告,今天就从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两个维度,为大家讲一讲征迁公告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起到了怎样的重要作用。 
   国有土地公告 
   国有土地的征拆项目大多出现在乡镇城市中,我们先看一下有关国有土地征拆公告相关的法律条款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以上两条有关征迁的有关法律条款中看出,国有土地征迁项目公告中应载明,征迁项目范围、安置补偿方案、对征迁项目范围内涉及房屋的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的确定、对征地拆迁公告内容中载明内容存在异议的救济方式及权利等等。 
   在   我们这里着重强调第十九条中关于“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征收方所提供的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是以多年前征地拆迁项目审批时当时的周边房屋价格作为标准,如果我们对该补偿价格有疑问,应该从什么角度对征收方进行反驳呢?这时候就是上述这条规定的作用点了,我们只需要查询该征地拆迁项目公告的时间,依据当时周边地价进行参考,再与征地拆迁方所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中的补偿价格相对比,如果确实低于公告时周边房屋价格,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征拆方所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合理。 
   集体土地公告 
   集体土地的征拆项目,大多是在乡村中,而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公告与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公告的内容区别。因土地性质的内容不同,也要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目的性、安置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确认等复杂情况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国有土地征拆公告不同,集体土地的征拆公告内容不仅应对征迁范围、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土地房屋进行评估以及救济方式进行了约束,而且添加了对征收土地现状了解、被征收拆迁房屋权属的确认、村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保险等等条款,这是由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更复杂所决定的。而在集体土地征收上需要着重说的关键点在于救济方面,法律条文中明确载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句话有几个重点需要注意,也是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征拆项目是否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公告流程、征收拆迁方是否听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整体征拆过程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又是否合理。   这些都是实践中常存在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本就不属于平等状态,拆迁方往往会用与被拆迁人存在的信息差,以各种方式规避补偿安置条件、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而被拆迁人也会因为自身对征拆的不了解,而盲目或者错误的进行救济。如果遇到征收拆迁问题,大家一定记得在第一时间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相关机关部门或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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