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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棚户改造县政府按往年房价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判决撤销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原告】张女士等6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刁文静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现房屋面临棚户改造。2019年6月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张女士等6人一致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内约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后张女士等6人将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诉至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等6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及刁文静律师代理其确认《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等事宜。
【维权经过】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按照张女士等6人的要求,草拟了《行政上诉状》,要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女士等6人在收到我们草拟的《行政上诉状》后,立刻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原告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多次与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沟通无果前提下依法做出的。现该区棚户改造征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仅有4户未成协议。如撤销该决定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在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县在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而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而评估结果是以2013年改造决定作出时,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得出的结果。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以该评估结果作为出具《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其根本未考虑因时间迁延导致房屋价值上涨,《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征收补偿方案无法满足维持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生活水平,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了原告的根本利益,应予以撤销。【胜诉】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法】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常存在“越拆越穷”的现象,主要原因多为征收拆迁方,依据往年拆迁房屋面积或当地房屋价值,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决定从根本上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公平补偿”权益。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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