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镇政府要求自行退养承包地75亩虾池逾期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6日
【原告】方先生等六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 鲁金艳律师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1987年,原告五人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某村依法承包了75亩滩涂,因滩涂存在大量淤泥,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排淤、打桩固定,后在上述范围内建了虾池,修建了养殖棚、排水口等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2015年,经协商一致,原告增加一人,共计六人一起承包上述滩涂,继续从事水产养殖,2019年9月,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张贴《告知书》,因某道路项目建设,要求原告自行退养,逾期退养的,镇政府将采取保障施工措施,2019年11月15日,数十余人对原告的虾池实施了强挖,并强行毁坏养殖设施,原告立即拨打110报警,据民警现场询问及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应诉答辩情况获知,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某城管局组织实施保障施工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强挖原告的虾池,强行毁坏养殖设施的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请求确认被告强挖原告虾池,强行毁坏原告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和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案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提交了承包合同及公证书,虾池原始照片,强挖现场照片,告知书、答辩状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证明虾池位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等书面材料,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有关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也明显未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其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作为案涉虾池的实际使用人,其与案涉虾池强挖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二、案涉强挖行为实为行政强制行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相应的行政决定依据及其具有履行相应行政强制行为的职权依据,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应确认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方实际使用的虾池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说法】
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做到心里有数,遇到被强拆的情况,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