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安徽省安庆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开始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要对此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一家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各自具有独立的房屋权利。由于拆迁方未对当事人一家三口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所以当事人始终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某日,乡政府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搬离的《通知》,要求其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将协助搬离。当事人不服,未自行搬离。4日后,征收方将房屋强制拆除。一、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立即对政府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律师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书面公开当事人房产所在区域的航拍图、所有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协议等安置补偿结果材料、集体土地征收批复、征收报批文件“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通过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律师发现征收方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就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属于违法行为。
二、向乡政府申请补偿安置
律师协助当事人准备了人口户口认证材料,向乡政府邮寄《补偿安置(裁决)认定申请书》,申请对当事人一家进行补偿安置,乡政府逾期未作出回复。由于乡政府不履行答复职责,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乡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认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在棚改项目拆迁中按照三个应安置人口的标准为当事人一家三口进行户口认证,并具体落实安置房给当事人,但是区政府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三、针对安置补偿和违法强拆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一家的补偿安置问题是乡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拆迁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乡政府不应该推脱责任。于是,律师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乡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认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按照三个应安置人口的标准为当事人一家进行户口认证并具体落实安置房。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律师又帮助当事人提起上诉,同时提起了针对违法强拆行为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乡政府强拆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双方协调解决,终获满意补偿
在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拆迁方倍感压力,主动找到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与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对三口人作出了安置补偿。并且由于当事人的儿子是独生子,按照当地政策,独生子女可以再增加一个安置份额,相当于当事人一家三口获得了四口人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