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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京平的妙招——征收谈判要这样准备!!!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7日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指导下,大力解放生产力,努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个问题。十九大以后,我国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不变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祖国越变越好的大环境下,改变旧城旧貌就需要建设,土地是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因此征收拆迁就是国家能够变得更好要做的其中一步。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面对征收方的强势不要惧怕,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与大家一起谈谈面对征收谈判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01收集信息,做好谈判准备


关于征收拆迁,按照土地性质不同应用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征收国有土地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查看相关法条后能够明确,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同时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或征地批文等手续,这是征收开始的必经程序。法律要求必须以公告的方式告诉大家,老百姓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谁征收、征收的范围、补偿的标准等信息


前几天有一个被征收人咨询我们,说:“律师啊!我看了你们的文章,现在我们这里也面临征收。征收方没有任何的公告和批文就要进屋量房,我们把他们拒之门外了,要求拿出正规的批文我们才允许。”首先,我们非常感谢老百姓关注京平律师,也非常欣慰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是京平律师还要告诉各位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方的强势,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同时,要留好相应的证据,不要蛮干、不要武力抗拒,为后期维权作好相应证据准备即可
                  
     02明确补偿标准,排除干扰


其实,京平律师在接待咨询者的时候,咨询最多的问题就是关于安置补偿的国家标准了。征收方也是针对这个问题煞费苦心,每个地方的计算公式都不一样,有的按户口,有的按性别,有的按是否成年等等,千奇百怪的补偿方案层出不穷。很多被征收人打电话咨询我们的时候都反映,感觉补偿不是很合理,但又说不出来为什么,那么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呢?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法律规定的各项补偿内容和标准。至于征收方如何变动计算公式我们不必过于深究,只要记住征收方提供的公式计算出的价格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的价格低,那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03
早咨询、早准备


如果补偿不合理,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争取合理的补偿。因为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每家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每个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面对具体情况,针对的出发点也是不一样的,建议各位被征收人能尽早咨询,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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