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资深行政诉讼律师,结合胜诉案件谈行政诉讼法考点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1日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在司法考试当中,听证是行政法的考点之一。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听证是很多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必须细抠的内容之一,有的时候案件的成败,就在于律师能否运用法律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瑕疵。
涉及征地拆迁的听证,更是被拆迁人一项极其重要但又最易被忽视的权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办理拆迁类案件的知名律所,其中行政诉讼占绝大多数。今天,小编邀请到了京平律所主任赵健,从实务角度和大家聊聊律师眼中的“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理论:听证有两种启动途径
1、 启动方式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2、程序设计程序设计包括听证通知、申请回避、听证公开以及听证笔录。
案例:抓住听证瑕疵 打赢官司
江女士是浙江省千岛湖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江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洽谈拆迁补偿时江女士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聘请京平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权益。
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可体现为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县国土局虽然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了“千岛湖镇XX区块改造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然而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13年12月25日就已经作出,作出拆迁许可之前并没有进行听证,作出拆迁许可之后再进行听证的,显然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程序合法的证据。
2015年6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国土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复习好法考 为了你的未来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机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可以行使第一次听证机会,期间可以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可以行使第二次听证机会。只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去申请听证,听证的意见会一并上报,征收方应根据听证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方案进行修改。
拆迁方有明确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参加听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注意监督听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实践中,像本案中的县国土局这样不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拆迁许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能通过法律手段推翻拆迁许可证的案例少之又少。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的感慨是,在司法考试当中,听证这些知识点没搞懂,至多是被扣上几分;但如果你做了律师经常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听证程序仍然缺乏深入的理解掌握,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大受损失,你和你所在律所的声名也会打折扣。
所以,同学们,复习好法考,不单单是为了这一场考试,也是为了你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