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听说你的房子也染上了“违法建筑”流行病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违法建筑,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病,在拆迁范围内广泛蔓延,成了“老房子的新烦恼”。今天我们就讲一讲天津孙先生的房子“化险为夷”的故事。
孙先生承租天津市河北区的公产房屋。因原使用人住房困难,孙先生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孙先生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孙先生一家安然居住至今。
拆迁浪潮袭来的时候,孙先生家的房子就被扣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一家人被推到了风雨飘摇的境地。孙先生一家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辛成、董琛律师,为自己维权。
违建一词太年轻,莫来欺负老房子
“违建”最早的全称是“违章建筑”,出现在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而现在所用的“违法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
孙先生一家的房子是在73年和80年建成的,对此,孙先生提供了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词加以佐证。“我的房子比‘违法建筑’一词还要年代久远,凭什么要求我的老房子符合新法律呢?”孙先生一家不能服气。
拆迁方却一口咬定,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违建。然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法律在建房的时候尚未实施。这样的论证显然是荒谬的,既不尊重历史和国情,也不尊重法治精神。
对于这种强词夺理的荒诞说法,法官都忍不住当庭质问:“按照你的说法,故宫、长城都是违法建筑,都得拆?!”
京平拆迁律师
我的生活要塌了,你却说得如此轻佻
对大多数家庭来讲,房子都是极为重要的财产。“居者有其屋”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意味着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或很低的补偿就被拆除。
因此,认定违法建筑是关乎老百姓基本生存的大事,岂能随意为之?如果有关部门根本不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就任性地认定违建,就是将老百姓的生活玩弄于股掌。
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之前,应履行调查程序,应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然而被告在法庭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连涉案责令限拆决定指的是原告哪处房屋,被告也未能说明。
2017年10月25日,有关部门假惺惺地告知原告“3日内陈述、申辩”,然而就在次日26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文字上赋予了孙先生救济权利,实质上却将陈述、申辩权利全然剥夺。权利不应该是文字的游戏或者墨写的谎言,如果权利沦为空谈,那么正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我们怎能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
用我们的付出换你真心笑容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并最终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孙先生一家看到京平律师打了“漂亮的一仗”,挫败了拆迁方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压低拆迁补偿数额的企图,一家人来京平律师事务所给律师送上锦旗。这既是对京平律师工作的认可,也是激励与期盼。
“他们是官,我们是民,他们想说我们是违法建筑就可以贴一张单子出来,我们能有什么办法?”经常听到拆迁户这样说。拆迁的日子确实不易,但也要记得,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的时候,还为你开了另一扇窗;在我们放弃希望的时候,就亲手将那扇窗也关上了。
躲不过的困难,我们就迎击它,以勇者的骄傲,站成战士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