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尸骨未寒,竟遭遇恶劣逼迁,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缺失?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近日,一条微博疯狂地被转载如果你首先想到的是“小崔”那点儿事,就大错特错了,网络上的“腥风血雨”对于看客来说,只是一时的“慷慨激昂”。回到自己的生活中,依旧是谈不上去的补偿数额,遥遥无期的安置房,还有那个视若珍宝却摇摇欲坠的“家”。
微博里的主人公是郑州被拆迁人晋先生,其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在积极地鼓励和帮助其他被拆迁户依法维权。面对晋先生的离世,亲友们悲痛欲绝,无法接受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匆匆逝去,可就在亲友们还没从悲痛中走出来的时候,拆迁方却带人蜂拥而至,堵路封门,一副大刀阔斧要“硬干一场”的样子,既没有对逝者的敬畏,更没有对生者的同情。这样毫无人情味的违法逼迁、暴力强拆,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缺失?
1、强拆追刑责,严惩肆无忌惮的拆迁方也许拆迁期限告急,也许开工日期临近,巨大的利益会“吞噬”某些脆弱的人性。但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你”可以没有良心!但“你”不能不尊重法律!
所有的“强拆”都标榜自己的“合法”。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追究刑事责任”频频出现就是为了震慑“强势如狼”的拆迁方!暴力强拆不仅是“违法”更是“犯罪”!
(1)“屈打成招”暴力殴打被拆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一意孤行”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强拆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请自来”非法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死缠烂打” 跟踪、骚扰、威胁被拆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纪委重拳击碎“吸血”拆迁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拆迁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径行拆除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纪委、监察部的《通知》并非在创设新法,而是向“知法犯法”的拆迁方下达最后通牒,“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3、急功近利,无知拆迁方“引火焚身”“逝者为大”,一直为中华民族祖祖辈辈所遵循,既是因为无法摆脱对死亡的恐惧,也是因为发自内心对生命的敬畏。
面对亲人离世,晋先生的亲友们只是希望能有一丝安宁去悲伤逝去,去缅怀过往,去安慰亲朋,难道这也是一种“奢求”?难道拆迁不仅要拆去“旧城老屋”,还要拆去“人性良知”?微博里,网友的“口诛笔伐”证明了,情理自在人心!
相信 无论我们对晋先生的离开多么惋惜,但逝者已矣;无论我们对良知泯灭的强拆行为多么愤恨,都不能以一己之力直接阻止。我们没办法奢求从此再无非法强拆,只能在面对这些“豺狼虎豹”的时候,保护好自己,并尽可能拍照取证,主要拍组织强拆的领导及强拆的过程,为确认强拆主体及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留下充足的证据。我们更要坚信:被拆迁人给法律以事实,法律还被拆迁人以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