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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群众利益无小事,征地拆迁制度将迎大变革!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2日
一拆迁无小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任职时,曾写过一篇《心无百姓莫为“官”》的文章,他在文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收到的每一份文件,看似很小,却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被拆迁人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如果这些“小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2015年1月全面启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成果,这项工作将于2018年底收官,实现与《土地管理法》修订有关工作的同步,将带来征地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矛盾交织最为突出的领域,不仅因为土地征收关系农民的基本生计问题,更因为征收中违法乱纪现象突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社会问题。
征地制度将迎来几大变革
1、严划征收范围,部分土地不能征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的问题,试点地区普遍研究了土地征收目录,探索了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一些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建设用地,不再实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部对于试点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显示:“各地普遍研究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详细列举公益用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得动用土地征收权。”被拆迁人如果发现当地的征收项目不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那么有权拒绝征收!
2、不知情不能征,必须补偿先行
现行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准后实施的,容易导致忽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问题。
而目前,在试点地区探索的是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先行(前置),即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如此,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缓解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3、补偿标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定期调整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求,试点地区要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方面,重点坚持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至少5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避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落后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
4、拓宽安置渠道,增多保障途径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征地制度改革中,系以“两保”为原则,一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长远生计有保证。
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拓展安置和就业途径,通过留地留物业安置、入股安置、留粮食安置以及征地补偿款代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生活保障体系等方式,以多元化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5、改革积累经验,推动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大变革
这次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为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实践依据,有力推动《土地管理法》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法的修改完善。
2015年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9月征求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下一步将加快推进立法审议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有关专家表示,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
6、加强权力监督,保障合法征收
土地征收制度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却也是基层贪腐的高发地带,在土地征收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国家也在收紧征收拆迁中行政权力的紧箍咒。
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好征地拆迁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示范效应,有助于规制行政机关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引导群众正确依法维权。
中纪委及各地监察委也陆续通报了村干部、村委会等在征迁改造中徇私舞弊、骗取侵吞征地拆迁款、社保款项或集体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力图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保障合法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利。

结语
心无百姓莫为“官”,“群众利益无小事”,建立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既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目标的必经之路。
凡是涉及到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不能含糊,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唯有如此,党和政府才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民心,从而聚集起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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