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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疫苗“造假”!总理深夜批示: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昨日
7月22日晚23时44分中国政府网,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坚决严惩不贷,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疫苗“造假”事发,原为屡教不改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发布通告,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记录造假行为,严重违反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月18日,该企业因九个月前“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即“百白破”)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被行政处罚,处以258.4万元罚款。
7月21日,一篇《疫苗之王》,把过去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理通报与几家疫苗公司的公告结合起来,写出了一篇“发家史”,公众对疫苗的信任感变得摇摇欲坠。
7月22日,新闻联播用近2分44秒,播出了国家药监局负责人介绍长春长生狂犬疫苗案件的有关情况,对长春长生已经立案调查。


打开朋友圈,“打疫苗的安全常识”“疫苗要不要打”“国产疫苗与进口疫苗”等话题疯狂刷屏,看得人们心惊肉跳,惴惴不安。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成为笼罩在每个人心中挥之不去的阴云。
更可怕的是,当家长们纷纷翻箱倒柜找到孩子的疫苗本时,很多人发现:自家孩子接种的疫苗,正是出自该企业,而且不止百白破一个种类,还有甲肝、水痘等疫苗。
为人父母,心情是五味陈杂,恐慌、不安、愤怒的情绪在蔓延......
一时间广大网民怒斥、愤批、爆粗口,人民日报、网络大V发文声讨,纷纷要求一查到底。
李克强总理批示中指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生活在当下,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有责任,有义务,有使命,运用法律武器同非法行为做斗争。疫苗“造假”事件,是对生命的漠视、亵渎,引起全民公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经立案调查审判,确实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构不上前两款罪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目   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明真相,给民众一个交代,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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