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征地拆迁民告官”不能错过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的实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遇到拆迁时,补偿安置等问题迟迟无法解决,要么选择等要么选择法律程序维权。而法律维权需要启动法律程序,在程序中主张权益,但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比如行政复议有申请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间的限制;民事诉讼程序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还存在申请听证、发表意见的期限期限等。
为了防止大家错过权利的救济期限,并能在相应的期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今天京平律师给大家整理了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几个期限。
参与权行使期限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中,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申请听证则是重要的参与和表达异议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在征地报批前: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村村集体或者村民如对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 2、在征地报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评估结果异议期限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经程序,集体土地征收如评估可参考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两个“10日”,是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寻求法律救济的关键期限。 通过信息公开保护知情权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事关被征收人权益的文件。相关职权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当场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职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公开或者逾期公开,均可以追究该机关不作为责任。 行政复议程序的相关期限 1、申请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但是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机关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以上两部分可知,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议,二是诉讼。直接复议的期限是60日,直接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期限是15天。所以京平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违法断水、断电、断路等逼迁行为;房屋被违法强拆、土地被违法强占或者农作物被违法强挖的行为,一定要把握好上述期限,及时地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 合法强拆的救济期限(这个非常重要)
拆迁中,合法强拆是存在的,所以救济期限非常关键。国有土地上房屋司法强拆的标志是《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及房屋,司法强制的标志是《责令交地通知》。在收到上述两种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的,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此时的救济机会只有一次,即收到上述两种文件后的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在该程序中主张权益阻止司法强拆程序进一步开展。
遇到征地拆迁时,被征迁人一定要对上述期限了解清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相应的期限内予以救济,这样才不至于错过法律的维权期限。要想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在相应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