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拆迁小剧场——村民老李的维权之路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征收拆迁是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启动的利民惠民、促发展项目,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因征收拆迁而引发的纠纷更是司空见惯,作为强势的拆迁方往往会横生枝节,违法操作。为了监督拆迁方的行为,更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被拆迁人在遇到这些违法征拆时又该如何进行救济?
鉴于此,京平律师整理了某村村民老李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由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供广大被拆迁人参考。
信息公开
老李一直在该村生活居住,突然被告知其土地、房屋都被划入征收范围,但老李却不知为何征收,也未见过有关征收文件,不知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复等是拆迁方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了拆迁方主动公开的信息之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查阅关于征收的其他文件材料,比如房屋所在地块上拟建设项目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申报材料等文件。 点睛:信息公开是打开维权程序大门的关键所在。征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对相关信息往往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了解征拆的来龙去脉,核实征拆程序是否合法,就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听证
国土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在该村公布并征求意见,老李查看后对此补偿方案不满意,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方案: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拟定的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的请求,若补偿方案确实需要修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点睛: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征收基本农田、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都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价值评估
要签订补偿协议了,但是老李发现补偿协议中对其房屋补偿太低,其房屋价值可不止这些。 方案: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可以申请评估。法律明文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经评估。虽然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评估,但由于农村房屋 “各式各样”,在确定房屋具体价值、明确补偿数额时也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评估的规定进行评估。 点睛:评估涉及到被征收房屋、财产的价值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重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房屋价值的确定可以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评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 行政复议
老李最终因补偿问题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隔天便被强拆。强拆现场,老李立即报警,但是公安局却拒绝出警。
方案:公安机关作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部门,有义务查明强拆主体,在接到公民报警后应依法履职。对于公安机关不出警的情形,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点睛: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解决争议、救济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征拆过程中,如果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老李报警无果,房屋被强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今更是无家可归。 方案:老李可以针对房屋强拆这一强制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可附带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睛: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在司法审判及法律面前,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拆迁方无视法律规定,无权而为,有权任性,肆意损害被拆迁人的权益,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然,被拆迁人在权益受损时,会有多种途径进行救济,并非以上所罗列的单一途径,但需要被拆迁人注意的是,拆迁维权既专业又复杂,是一系列法律途径环环相扣的过程。如果启动一种救济方式,后续的途径也要齐头并进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达到维权的最佳效果,反之盲目地启动法律程序,很有可能事倍功半,浪费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