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征收,房屋“有异常”?
高先生和高女士系父女,两人均为湖南省某县居民,他们在当地共同拥有一处位于一层的房屋。该房屋是多年前高先生在某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购买取得,有房产证等权属证明,可用于经营门面。除此房屋外,高先生和高女士每年向管理处缴纳租金,租下了该房屋二层的普通住宅,将两层房屋共同租赁给第三人某电脑经营部使用。
2017年9月,某县作出《关于征收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高先生和高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拆迁方认为高先生和高女士的房屋系第二层的普通住宅,并据此向两人进行补偿。
对此,高先生和高女士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两人的房屋位于一层,系商业性质。
针对此异议,高先生和高女士多次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协商,但两人的主张并未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高先生和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们在和律师详细沟通后,决定委托赵*律师、朱**律师、王**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律师介入,多方面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不久,管理处就“解除与高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1、租户(第三人某电脑经营部)搬出租赁房屋;2、高先生和高女士将一层的房屋返还给管理处,并支付逾期腾退的占用使用费。
对此,律师在答辩状中指出,涉案一层房屋系高先生和高女士所有,管理处所诉非实。很快,在证据面前,管理处自行撤诉,高先生和高女士赢了这一回合。
与此同时,三位京平律师根据此前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到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相关项目施工许可文件等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而拆迁方则在撤诉后,使出了“新招数”。
首先,管理处以侵犯所有权为名提起诉讼,提出案涉第一层的房屋归其所有。律师积极应诉,出具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情况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和审核表等证据材料,明确指出案涉第一层的房屋系高先生和高女士所有。随着法院查明事实,管理处又一次撤诉。
随后,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将高先生和高女士房屋登记信息中楼层由第一层更正为第二层,用途为住宅。律师对此提出异议,整理材料,指导高先生和高女士做好复议、诉讼准备。
这时候,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和高女士关于撤销案涉征收决定之诉的再审申请书被提交到最高院。随着最高院受理了本案,事情终于迎来了转机。
征收方主动协商,当事人终获满意补偿
此前,三位律师“攻守有道”,有条不紊地指导高先生和高女士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让拆迁方感受到了不少压力。
随着案件的不断向前推进,拆迁方倍感压力,于是一改此前的强硬态度,主动放低姿态,提出了和解方案。在三位京平律师的劝说下,高先生和高女士和拆迁方坐下来友好协商,终于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拿到了案涉房屋的合理补偿。
至此,高先生和高女士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两人特意送来锦旗,以“尽职尽责、精准维权”,短短八个字,道出对三位律师的感激!
本案中拆迁方为达到目的,提起了多次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程序,但都被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一化解。如果您在征收拆迁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及时寻求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将有利于您及时化解危机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