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基建火了!
涉及 5G 基建、特高压等多个社会民生重点行业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大规模布局,相关项目投资力度空前,仅河北、黑龙江、福建、河南等地的投资额就已经分别达到了几万亿人民币。 随着新基建如火如荼地展开,相关项目建设或将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支撑,进而推动各地方开启又一轮的土地征收。这也是新基建在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对人民生活产生的又一重大影响。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我们有哪些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从以下三个方面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不动摇”,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一、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前,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具体内容向该土地所在村集体公告至少三十日,如果大多数集体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为其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此项规定切实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法将前述各种公告程序进行了法定化,如果征收主体在没有完成公告就开始进行征地程序的,则相关征地程序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权益因此收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退出宅基地,必须自愿、有偿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流动,这使得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土地,为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同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允许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注意的是,退出宅基地的前提是农民自愿,行政机关不得强迫或者逼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三、征地后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公平补偿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次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上升为法律层面规定。这为农民在面对拆迁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除此之外,该法规定征收农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明确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提高了农民在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数额,保障补偿数额来源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新的时代背景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全面铺开。新《土地管理法》为相关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土地征收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明确了有关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如果您即将面临或者正在面临因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带来的征收,针对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或者疑问,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将有利于保护您的土地和房屋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