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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警惕!村民面临征迁时勿相信口头承诺从而交出房屋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自家的砖瓦房面临征收,村民与征收方只是口头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就将房屋交出,随后房屋被拆除,但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村民仍与征收方无法达成协议,也未得到补偿,村民遂提起诉讼。征收方表示,工作人员几次通知村民,其都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签订协议。今天,京平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6年8月24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吉林省某市牛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关于搬迁、补偿等事项,双方协商后只是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未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牛先生就将房屋交验于征收方下属部门。 
        2017年3月,在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实际补偿牛先生的情况下,征收方将牛先生的房屋拆除。其后牛先生多次向征收方主张权利,要求尽快签订协议,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因此牛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在未予补偿情况下,要求其搬迁并将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征收方在30日或60日内,作出书面补偿决定或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方称,牛先生将被征收房屋交有关部门,获得选购商品住房的资格,但是按规定其应在2016年10月24日进入选房大厅进行购置商品住房,而牛先生未按规定时间选房,之后征收工作人员多次通知,牛先生都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签订协议。 
        征收方还表示,牛先生诉称的先搬迁后补偿问题,是他理解上的错误,实际上按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征收方在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前就进行了专户足额存储,之后也是被征收人同意后才完成搬迁的,搬迁顺序先后只作为进入选房大厅的选房秩序号,因此其并不是先搬迁后补偿,也不存在非法拆除原告房屋和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本案中征收方要求牛先生先搬迁,并在未予补偿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进行拆除是违法的,其行为应予确认违法。协议应双方自愿签署,本案征收补偿协议应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后签订,法院无权判令征收方必须与牛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在未予补偿情况下要求牛先生搬迁并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征收方在三十日内对牛先生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表示,该案中,虽然双方只是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实际未能执行,征收方在未与牛先生正式签订补协议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当属违法。

        该律师建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村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在口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交房,否则房屋被强拆,可能失去了最佳的谈判砝码。征收拆迁涉及到很多问题,在拿不准的情况下,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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