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强拆的前奏!这几个文件千万别忽视……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对于征收方下发的以下文件,我们需要特别重视,因为一旦稍不注意,您的房子或者土地就被强拆、强征了,陷入非常被动的维权困境。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房屋征迁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快速征迁的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经常会以房屋系违建、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作出该《决定书》的部门是否有查处违建、作出该文件的权限;
2、《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法;
4、《决定书》中有无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如在收到《决定书》后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有违法之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除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外,很多被征收人还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此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通知书”三个字所迷惑,以为该文件对自己的权益没有影响,就置之不理,否则房子一旦被强拆后,想维权就难了;也不要看到通知书上写“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就直接按通知书要求拆了自己家的房屋,法律赋予了我们救济的权利,我们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责令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道强制程序。一旦看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意味着强征马上要到来。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该条文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前提:征收土地方案需要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且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于被征拆人,需要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并且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该决定的作出前提是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
2、作出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3、作出方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给被拆迁人。
4、最终的强拆主体: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
!
强制执行决定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该条规定可知,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就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意味着,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在维权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来。如果被征收人既不满意补偿,也不搬迁,并且还不寻求法律救济的话,房屋就可能会被合法强拆了。而房屋被合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再想要争取合理补偿,那就很困难了。
当然,如果在被征收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强拆了房屋,那么请注意,这种情况多半是违法的。结合强拆的流程,京平律师给大家总结了强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收到诸如此类的文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提起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