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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拆迁就变违建?村民300多平米房屋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征收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违法建筑”这个提法,进而担心自己的房屋被认定违建后白白被拆掉。其实很多情况下所谓的“违建不补”是一个伪命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据理力争。今天京平律师和大家一起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周先生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拆,他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维权,不料起诉后,拆除方又提出周先生的房产证是虚假的,强拆合法。那么周先生如何维权呢?

        1986年,河南的周先生在某市XX河沿岸取得一块土地作为宅基地,建造了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面积为333平方米,周先生将其中111平方米作为经营用地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8年,因某项目建设,周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征收。2019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清除XX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同年3月28日,市政府组织人员将周先生涉案房屋拆除。 周先生不服,委托律师维权,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房产证、营业执照、房屋被强拆的图片、市政府通告等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周先生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建筑拥有合法所有权,并在此长期居住。市政府称房屋系违章建筑既未出具任何认定文件,又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而仅是采取临时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周先生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更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 市政府辩称,周先生的涉案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显属于违法建筑。并且周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是虚假的,办理房产证的人员涉嫌犯罪,没有土地证就不应该办理房产证,办证的内容不合法。因此,市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程序合法,周先生的非法利益不应当得到保护,恳请法院查明案情,依法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驳回周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认定、拆除违章建筑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作出认定、拆除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市政府没有提供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拆除涉案房屋,程序违法。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周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上述法条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般指的就是无证房,但即便是无证房,也未必是违建。而具体是不是违建,需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认定标准主要看是否影响城乡规划,而不是是否有证。该案中,相关部门对认定违建以及拆除房屋前各种告知义务均未依法进行,导致拆除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支持周先生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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