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四川省盗窃金额认定
作者:龙宇涛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6日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省高院、省检察院日前下发征求意见稿,拟对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上调为1600元。亮点
相比于1998年我省的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农村县700元、城市1000元,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拟对城乡标准统一化。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省高院、省检察院下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拟定为1600元,和以前城乡标准区别对待不同,这次城乡标准拟统一。
结合实情确定具体数额
2013年4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4月4日起施行。相比1998年施行的旧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500至2000元以上”修改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5000元至2万元以上”修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3万至10万元以上”修改为“30万至50万元以上”。同时,新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两高批准。为此,有必要在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对1998年5月6日四川实施的有关盗窃罪的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
在对去年盗窃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后,省高院、省检察院认为,新的数额标准应当适应两个方面的形势:一方面要体现1998年以来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符合我省在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要适应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新的数额标准应当继续体现刑法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不对办案工作产生过大影响。
“数额较大”拟上调至1600元
征求意见稿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看,这一标准符合我省总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方面,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与1998年相比有较大提高。2012年全省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均约为1998年的4倍。另一方面,我省的经济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位置。我省的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几项指标在全国(大陆地区)31个省区市中居24、22和21位,几项指标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左右。而“1600元”的标准在司法解释的幅度同样居于中等偏下位置,符合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此外,周边及部分经济发展情况较为接近的省市拟出台的数额标准,其中重庆“数额较大”为2000元,贵州为1000元,安徽为2000元。
同时,按照以16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数额巨大”由“1万元”上调至“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5万元”上调至“35万元”。
城乡数额标准拟统一
1998年我省的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对农村县和城市予以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当时的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专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
而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我省的盗窃罪犯罪数额执行标准并未进行区分。起草过程中,省高院、省检察院对2012年全省市(州)辖县检察院起诉的3869件盗窃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村县低于1600元盗窃案件的数额分布与全部案件基本相同,并未呈现出“农村县盗窃案件数额明显偏低”的特征。同时统计案卡显示,农村县的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发生在乡村的较少。因此对农村与城市区分不同的数额标准实际意义不大,建议出台统一的数额标准。
新标准或于今年6月1日执行
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部分盗窃数额在1000至1600元的盗窃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为避免新标准立即生效后可能对实际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便于各地尽快“消化”正在办理的案件,征求意见稿拟将新执行标准的生效时间延后至2013年6月1日,之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数额标准幅度的下限执行。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通知正在征求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形成初步执行标准后,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两高批准后,再由省高院、省检察院会签,再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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