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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如何降低盗窃数额-争取降低量刑处罚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3日

南京盗窃罪律师精品讲解
如何降低盗窃鉴定数额的专业辩护技巧
附江宁区最新盗窃案件司法判例
庄荣华律师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委托了,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3次盗窃5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买价约5000左右一台】,经过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供专业辩护律师意见,从多个专业角度为被告人的盗窃鉴定数额以及从轻、减轻情节一并作出了综合辩护。
最终司法机关仅对上述电脑中前三台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7000余元,另外两台电脑即未作鉴定,大幅降低了盗窃鉴定数额,为最终判决赢来最有利的铺垫。此举大大的使得被告人在本案移送法院过程中降低了心理压力,获取了良好判决结果的先期预期。

律师点评:
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
本案当事人家境贫寒,无力先期支付法院的罚金,故未成功申请缓刑,但本案的盗窃数额降低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 0 1 3年6月2 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 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1 3年9月1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3年6月,被告人A至南京市江宁区3 5 2室、2 2 3室、2 3 5室(均为公司集体宿舍),采取钥匙开锁、撬锁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黄金挂坠、现金、电话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66.7无。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 0 1 3年6月6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7 4 7元的千足金挂坠1个、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 6 0 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 0 0元。
2、2 0 1 3年6月1 5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 1 0 0元的华硕A42J型笔记本电脑1台。
3、2 0 1 3年6月1 8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2 2 3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 5 0元的佳能SX12 0型数码相机1部,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 0 0元、5 0 0元的苏果购物卡各1张,卡内余额合计人民币669,7元,现金人民币2 0 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后至2 3 5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2 0 1 3年6月2 4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佳能数码相机、千足金挂坠、苏果购物卡2张、手机充值卡2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A近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 0 0 0 0无。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发票、收据、证明、情况说明、物证信息检索比对通知书,物证鉴定书、黄金珠宝检测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6月2 4日起至2 0 1 4年2月2 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9日

如何降低盗窃数额案例二、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成功案例指导团伙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该案例形成于2010年,当时的盗窃量刑幅度比现在要重的多,最新的盗窃司法解释是在2014年4月出台,而该案例仍然可以通过案情和细节来了解如何降低盗窃数额,这才是数额犯罪的问题关键】:刑事律师辩护核心:
本案为下关区家族式团伙盗窃案件,参与犯罪人员多,分工明确,关系紧密,在此次失窃单位多次报警援助的情况下,最终公安机关抓捕了本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
案情特点:
第一,盗窃的金额过大,超过万元,
第二、盗窃的次数过多,达到八次;
第三,参与犯罪的人数过多,共同犯罪。

盗窃案件属于一个标准的数额型犯罪,在公诉机关移动至法院的第一份起诉书中提及鉴定部门定价为15000多元。
辩护律师多次找到承办机关要求进行重新鉴定,递交给法院的律师意见书中详细分析了被鉴定物品的性质、用途、残值、和合理市价评估等分析。
最终法院采纳了重新鉴定的要求,二次鉴定被定价为10000出头,据此数额大幅下降【减少了5000元】,刑事责任也大幅下降。
依照南京市中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数额为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重新鉴定的结果也将使得每位犯罪嫌疑人免除了6个月以上的刑期)
本案当事人家属找到本站资深律师代理主犯,也恳请律师为本案其他被告人在辩护之时一并全面发表律师辩护意见,为全案人都能争取从轻、减轻。
庄荣华律师在提供数份专业刑事辩护意见后,法院作出了全案的认定
1、认定部分被告人自首行为
2、认定被告人交待同种罪行较重行为,酌定从轻处罚。
3、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单位全额赔偿,并成功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4、接受律师意见,全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程序】从轻处罚。
5、认定新鉴定报告的较低数额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材料,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合议后作出了判决,由于第一被告盗窃次数过多,且起发起和主导作用,法院无法适用缓刑,只能采纳律师的减轻处罚。其余部分被告人判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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