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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南京离婚如何组织争取女孩抚养权优势条件-名律师指导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0日
【六合大厂区离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彻底离婚
 成功获取房屋及子女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以及夫妻长期矛盾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提出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家电并且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男方在接到诉状之后决定积极应诉寻求优秀的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势必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及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
    3、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居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3万元
    4、诉争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82000元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坚持均等分割诉争房屋,而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之前系男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发生了转化,因此不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减。
    而结合本案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情况、收入、工作水平,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抚养权判决归我方。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法院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市值35万元】,由我方居住使用,拆迁过程由于女方户头参与其中以及房屋面积差额、增值等问题,法庭酌情判定我方支付女方82000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被告B,男,1980年生,汉族,操作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囡被告有外遇而经常不回家,未对家庭和女儿尽到一点责任,双方产生分歧,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撬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本区56幢1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位子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电器设施,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的价钱,给予原告一半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之家务承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另查明:2003年8月,被告与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建设征用士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薰协议》一份,注明:被拆迁房屋地址为本区,产权人系B,所得补偿补助费用为34503,71元;应安置的拆迁人口为l户2人,安置面积为54.54 ;被拆迁入应支付的购买房产权费用为24750元(450元/),支付的增加面积费用为2430元(750元/)。上述协议中未注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后胡企成实际获得位于本区56幢的面积为58.24 安置房一套,并以其一人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又查明:一、前述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系以B的名义于200 1年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筑面积为82.32 ,建筑层数为1层。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统一安置的,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一“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原、被告现无争议的财产有:双方对于实际居住的位亍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现价值60000元。原、被告争议的财产有:位于本区56幢1 09室房屋一套,原告主张该套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且被拆迁房屋共有2层,其中第1层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第2层系双方于2002年春天时共同出资搭建,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上述房屋系由被告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且被拆迁的房屋第2层系于2002年4月由被告父亲出资搭建,非原、被告出资,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2年4月22日以其名义交纳基础设施费的收据一份,注明建设面积为82.32 m。以及以被告父亲X的名义于2003年2月办理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设位置为山圩杜林,建筑面积为78.40m2,建筑层数为l层。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本区56幢109室安置房屋现价值350000元。
    201 3年1 0月1 7日,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56幢1 09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市核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务承担、生活作风等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C,考虑到婚生女的现生活环境,故由被告B直接抚养婚生女C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各自收入情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主张,原告A应自2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无争议的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根据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上述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上述财产补偿款30000元。
    位于本区56幢109室房屋一套系由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而得。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的第2层系原、被告共同出资于2002年春天所建,但原、被告系于2002年1 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认可的第2层房屋搭建时间并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未就其出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拆迁的位于本区的房屋系被告B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征收集体土地住宅虏屋拆迁如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且安置标准最高为人均28平方米,在此范围内购置价为450元/,超出该范围的购置价为750元/。根据被告B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实际所享有的安置标准为每人27.5平方米,剩余3.24平方米系以750元/价格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案涉的被拆迁房屋即已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并已建成,原告显然并非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其对于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权利,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故位于本区56幢5单元1 09室房屋系由被告B个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该房屋应属于B个人财产。但由于上述房屋安置系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对于被告购买安置房存在价格影响,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所享有的安置范围内的27.5平方米的相应价格权益应给予原告补偿,根据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房屋现价值,被告应给予原告82000元价格补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 1 4年4月起至C1 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00元;
    三、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越1 0日内给原告上述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位于本区56幢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给付原告A该套补偿款82000元。
    本案受理费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00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1月5日参与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庄荣华律师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为此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交数份抚养权律师意见为女方竭力争取,从而获取最终的胜利。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 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 0 0 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 0 1 2年1 2月双方分居,2 01 3年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 01 3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 0 0 3年建立恋爱关系,2 0 0 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 0 0 8年2月2 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 0 1 3年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 0 0 9年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朱中林出资1 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 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朱中林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4  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随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 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 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 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朱中林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 2万元系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 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7 7 5元,被告B负担8 8 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世事的结局,往往与心态和气量有关。不管生活中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生活中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成功获取高价值房屋
  且获取15万经济补偿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0月31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3年11月26日,历时一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李璇。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南京高价值房屋归我方所有,外地县城低价值房屋归对方所有。
   4、对方补偿我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不仅让我方当事人获取南京高价值的房屋,同时也让男方主动补偿女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12月起每月3 0日前给付抚养费1 0 0 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 0点接下午1 9点送回。
    四、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房产一套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一套归原告A所有。
    五、被告B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1 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6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快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
           建邺离婚案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建邺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娟。
   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探视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一个月离婚并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协议书
男方:A,男,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女方:B,女,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双方于2005年在鼓楼区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名C,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后,双方再行协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两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提前打电话告知)。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万元,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民政局签订该协议后一年内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万,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万。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3年7月5日

     本站离婚律师代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委托人最为看重的就是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财产以及过错补偿赔偿等问题都其次要考虑的争取对象,据此本站发布此篇律师内部使用的核心意见技巧,供广大当事人领会提高,具体案件适用问题,可致电庄荣华律师,给您带来最新最全面的律师争取抚养权意见

子女抚养权归属要点及技巧【引用司法解释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 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
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
抚养费给付【融合国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变更的法定条件及要点技巧【抚养条件及环境变化的有力保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最新】抚养费增加变更的主流社会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确立抚养权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他类疑难问题技巧】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男女对性、感情、家庭的不负责任,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然而父母虽有错,孩子却是无辜的,对非婚生子女,法律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和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私自变更子女姓名可否停止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当的。但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坚持拒付抚养费,应予以强制执行。
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财产处理原则及要点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离婚后保障实现子女探望权的要点技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10岁的小孩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判决抚养权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方便带养、家人支持(与小孩一起生活较长时间)、个人品行等各方面判断跟更有利于小孩健康 

     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下面案例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近年来,夫妻离婚“抢孩子”现象不断。据统计,2012年1月至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争夺抚养权案件61件,其中有11件表现为离婚父母因抢孩子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而2005年到2010年的5年期间,该院受理的争夺抚养权纠纷仅有103件,也没有发生过恶意或暴力抢孩子事件。为有效遏制日趋频繁的“抢孩子”现象,南长法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争夺抚养权纠纷中,首次对“抢孩子”一方的家长在抚养权分配方面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对离婚夫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了警醒。
 
无锡一对年轻夫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然而在2012年时,两人便开始上法院闹离婚,后来未能获准。2013年女方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没有异议,只是在孩子抚养方面有较大分歧:男女方都强烈主张对儿子的抚养权。
 
女方说,儿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对儿子的生活习惯比较熟悉,能更好的照顾儿子。而男方在庭审中提出,“去年4月底女方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这一年中,我和父母曾多次去探望孩子,但是女方一直不让我们探望。”男方向法庭提供了社区证明,证明男方在2012年9、10月曾去看望过孩子,但是女方不让看。
 
另外,儿子的入学问题也引起了男方的质疑。女方说已经给儿子报名幼儿园了,但是男方说去调查过女方家附近的幼儿园,并没有儿子的入学登记,要求女方提供幼儿园的具体名称,但女方坚决不同意向男方披露幼儿园的名称。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而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抚养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作者单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常常有许多问题涉及子女,诸如抚养权、探视权、教育医疗等,进而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生存状态如何?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项调查。近日,笔者对此作了深入了解。
  单亲孩子同样双亲关爱
  根据南京中院的这项调查统计,在近两年该院审结的373件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51件,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154件,占61.3%。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是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以及抚养费的确定。另外,法院还随机选择了102件抚养案件,对父母及子女三方进行问卷式抽样调查。从这些调查结果中笔者发现,总体而言,南京市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大都能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大都正常发展。
  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比例相当。在154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由父母各抚养一人有4件,女方抚养子女的有74件,男方抚养子女的有76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如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孩子的意见常会得到尊重。问卷调查显示,分别有70%的直接抚养方和76%的非直接抚养方回答在确定子女由何人抚养时征求了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主,一次性给付为例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抚养费的给付一般均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仅占8%。对于是否按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作肯定回答的为65%,孩子的回答为67%,但也有约30%的支付方不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这无疑给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情况尚可。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要有探视的主张,法院均会作出相应的判决。在王某与周某探视权纠纷案中,父亲王某起诉要求减少探视时间被驳回后上诉,周某则要求增加探视时间,后法院根据二人工作特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探视次数,但增加了探视时间,使周某能够与孩子有足够时间进行情感交流。
  问卷调查也显示,约有70%的父母在离婚后能通过探视行为与孩子保持较多的接触,仅有8%的孩子表示反对和未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共处,表明绝大多数孩子可以从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中得益。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探视子女的问题,大多能妥善解决,并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未成年人大多身心正常发展。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身心得到正常发展。父母离异后,对于孩子的心理状态认为正常的,直接抚养方占80%,非直接抚养方占86%。
  人们通常认为单亲孩子会落入“有人养,没人教”的可怜境地,但现在这种现象很少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家长在离婚后能够尽力为孩子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生活保障,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二是大部分父母在离婚后都能分别尽到责任,并且不使成人间的恩怨影响孩子,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亲子关系是否融洽的问题上,直接抚养方与非直接抚养方均认为融洽的占88%,而未成年子女认为融洽的占89%,结果相当接近,这显示离婚后亲子关系维持在较好的状态。
  给单亲孩子一个稳定的家
  从此次调查看,南京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以物质保障和家长关爱双重考量为标准。在李某与洪某抚养关系纠纷案中,由于李某擅自将女儿送离南京抚养,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比佳木斯具有更好的教育、生活条件,判决孩子归洪某抚养。李某不服上诉,双方情绪十分对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孩子愿与母亲洪某生活,法官也说服了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该案圆满调结。该案不但注重了孩子的成长条件,也充分尊重了孩子本人意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双亲以后共同关爱孩子的成长。
  南京中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中,充分考虑到物质保障、抚养一方的爱心与责任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自我意愿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加以判断。如经济条件相对差的一方,在其他方面存在优势,法院一般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重视未成年人居住问题。在采访中,笔者看到这样两组数据:在154件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其中有两套以上房屋,双方当事人每人获得一套的有13件。在96件有一套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案件中,有75件案件的子女确定有房屋居住,占涉及房屋案件数的80%。可见,在离婚判决中,子女的居住问题受到极大重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据该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般均判归抚养子女方所有,以便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如房屋为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婚前财产,则往往通过做调解工作,或者最终通过婚姻法所规定的经济帮助等措施的运用,为未成年人解决居住问题。
  抚养费的确定中,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问卷调查显示,有64%的直接抚养方认为对方支付的抚育费符合或超过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同时分别有81%的直接抚养方和79%的非直接抚养方认为离婚时,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得到了体现。
  在朱某与何某的离婚案中,经调解,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一套房屋虽是朱某婚前财产,但考虑到女儿的居住,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女方所有。此案不但解决了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并且在给付方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确立了较高的抚养费,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了较好的物质保障。
  据介绍,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或推托常很激烈,但判决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数量较少。可见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判决事项,当事人的认同度较高。
  经济问题、犯罪问题的困扰
  虽然总体而言,夫妻离异后,孩子大都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保障,身心能够正常成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经济问题依然是困扰许多家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离婚后双方再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月平均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为263元,在抚养案件中为334元。以2004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月均695.8元判断,抚养费金额普遍不高。问卷调查显示,抚养费是否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抚养方分别有24%认为满足,30%认为凑合,46%认为拮据,非直接抚养方52%认为满足,32%认为凑合,也有16%认为拮据。
  为何抚养费普遍偏低并且难以执行?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收入难以调查取证。目前,审判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然而现在流动人口的增加、就业渠道多样化导致收入的多样化,给总收入的查证以及抚养费的执行带来困难。其次就是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抚养费的性质,常因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视、擅自为孩子更名等事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经济问题导致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增多。南京中院二审审结抚养纠纷案件共计57件,抚养费纠纷案件42件,占74%。笔者了解到,收入下降引起的经济困难是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问卷调查显示,抚养纠纷案中父母的生活水平总体不高。直接抚养方的职业是工人、农民及下岗无固定职业者占到了75.6%。非直接抚养方的这一比例也占到了74%。
  教育费、医疗费开支是抚养费纠纷的又一重要因素。王丙与王乙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一例。孩子王丙随母亲王甲生活,升学后需交纳择校费,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乙增加抚养费,承担择校费。法院认为王丙的举动有合理性,而王乙也具备负担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判决王乙负担部分择校费。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当事人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般不获支持。但随着生活、教育费用激增,原定抚养费不敷使用是增加抚养费请求的常见理由。据了解,该院的离婚案件中,有6例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教育费、医疗费;抚养案件中,有5件对已发生的教育、医疗费用要求分担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一般是基于义务人的同意或者是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
    离异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消极影响。调查显示,在江苏省第一少管所2240名未成年人刑事已决犯中,家庭结构中离异家庭220例,占9.8%;单亲家庭(父或母一方已亡的)142例。据调查,南京法院2001年至2003年所判未成年人涉毒案件18件18人,有11名为父母离异家庭。
  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让我们看到,家庭变故给相当一部分孩子带来消极影响。离异家庭或单亲家庭会使未成年人失去父母刚柔相济中的一方教育,可能导致性格缺陷,内向偏激,还可能由于单亲监护不力,疏于教育,致使他们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赵兴武、杜 慧、贡永红、谢慧岚
供稿: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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