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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南京离婚争取抚养权核心关键问题-律师推荐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6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学区房优势抚养条件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2月31日将此案立于鼓楼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4月22日。
      主审法官:傅蓉。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女方支付我方每月700元抚养费
   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我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且无固定住所,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现阶段孩子的入园手续,平时的孩子接送均系男方抚养协助完成,男方父母退休在家,可全职照顾孩子,在经济和时间上可以全力协助。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离婚案件最为看重的诉讼焦点和主要意愿,因此需要解决好抚养权之争的当事人一定要找一个称心的离婚律师代理诉讼,否则可能会痛失重要的一审诉讼机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B曾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被裁定驳回。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 009年8月登记结婚,2 01 1年生育一女,取名C。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基础较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 01 3年3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试图挽回未果。2 01 3年9月,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便擅自将原告住所的门撬开,拿走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其次,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为确保女儿三岁后能够顺利上幼儿园,原告托人为女儿在中国药科大学幼儿园小托班报了名。去年1 2月份,被告仍私自将女儿接走,至今女儿未能按时就学。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 0 0元。
    被告B辩称,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2 0 0元。因为:1、女儿出生4个月后一直由被告照顾,现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是女性,由母亲来照顾抚养女儿,更为适宜。2、原告和其母亲住在一起,原告的工作较忙,经常出差,应酬也较多,原告的父母又要照顾各自的长辈,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被告的父亲退休后在南京十三中做门卫,工作比较清闲,母亲也己退休,被告的父母均有时间并愿意帮助被告照顾抚养女儿。另外,原告所拥有的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67%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分割,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以及4万元夫妻共同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2月1 8日登记结婚,2 01 1年3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C。2 01 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至今。被告户籍在东北黑龙江省,在南京没有独立的住所,现与其父母、女儿共同租住在本市鼓楼区。原告户籍在南京,现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另在婚前曾购位于本市鼓楼区房产一处。被告提到家用电器(4 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均是婚后购买,原告予以否认。现家用电器均在原告母亲的住处。原告在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年收入为4万元。被告在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任文员,月收入为3 0 0 0元。
    另查明,原告A与共同创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 0万元。2 01 3年3月,经公司三位股东决议,法人变更为A,原股东退出,将其持有的34%股权转让给A。同年4月15日,上述变更事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共同存款为3.8万元。
被告于2 01 4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分割A占有公司67%股权对应的价值,待本案审结后再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房产登记证明、
单位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标准。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差距,原告是本地人,在本市个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工作及收入情况较稳定。而被告虽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至今与其父母带着女儿共同租住在别人的房屋内。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房屋居住生活,势必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故本院认定,目前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另外,根据孩子生活、教育等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7 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存款。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共同存款为3.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认定该存款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平均分配。2、家用电器。被告主张家用电器均是双方婚后购买,但末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自愿将部分家电(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给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原告A应予协助,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周六上午9:00被告至原告住处将女儿接走,周日下午5:0 0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
    四、夫妻共同存款3.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9万元;原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B1.9万元。
    五、原告A在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将以下家用电器给付被告B: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此款原告己预交,愿告在给付被告本判决书第四项款项时扣除被告应负担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2日


     人最大的不幸,就是不知道自己是幸福的,对于所拥有的一切,都视之为理所当然,然后拼命向外寻找幸福。所以上天为了使我们有看见幸福的能力,就经常会安排各种失去,藉由失去,让我们看见自己曾经拥有的幸福。可是,很多东西一旦失去就永远找不回来了,当幸福在手时就该好好珍惜!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5岁男孩】
    成功免除300万夫妻共同债务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制造300多万的债务,并意愿让妻子承担,在离婚纠纷爆发初期,男方又使得女方无法居住在夫妻共同房产内,同时也拒绝女方探望孩子,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4月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陶宁。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200元抚养费;
   3、存在巨额抵押贷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90万元房屋折价款。各自车辆归各自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110万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5、男方另虚构7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庭采纳我方意见,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免除除了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3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有特殊病症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期间恶意制造巨额债务,自身已自顾不暇,已无经济能力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其次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男方作为本案被告,在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坚持我方应当共同承担其3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的依据系债务是由其所经营的工厂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主要为男方利用房屋进行的抵押贷款,将贷款用于工厂经营,而工厂的盈利又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因此男方坚持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方抗辩如下:
    该债务300多万中有200多万是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我方坚持该银行贷款为融入企业生产,法庭建议被告提供企业所有资料供审计评估以确定债务是否成立,但被告迟迟拒不提供,最终该债务无法认定,并且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时,被告因银行催缴,200多万债务,被告利用出售其婚前房屋已偿还完毕。
    最终剩下的110万债务,系夫妻双方签订办理的抵押贷款,男方坚持该笔系夫妻共同债务,庄荣华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对方承认该110万系被告通过银行套现的方式已将资金持有在手,而男方又无法提供110万资金已融入公司,故庄律师建议法庭在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但强调该110万应当由被告一人偿还,最终,法庭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以公平原则判定由男方一人偿还。
    本案诉讼开庭次数多,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8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确定子女抚养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 0 0 5年相识,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2 0 08年6月双方生有一子C。2 01 2年起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2 01 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
    审理中,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一、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先均要求抚养子女,后又不同意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抚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原、被告认可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值1 8 0万元。2012年8月原、被告以该房产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1 1 0万元由被告支配。原告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1 1 0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归还,被告给付原告9 0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万元款项(含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2、原告名下汽车一辆,被告名下海马汽车一辆,原、被告同意各人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3、原、被告婚后开办的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经营。因该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控制,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审计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无法审计该公司资产、盈亏及债权债务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主张原、被告为购置房屋向原告父亲借款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17.5万元。被告认为当时打的是收条,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2、被告主张其向朋友亲戚借款共计66.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一半。原告认为债务不成立,系虚构之债,不认可。被告还提出6.5万元信用卡透支,原告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资料,房屋产权证,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子女状况等因素,认为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价额产权,鉴于该房屋抵押贷款由被告支配,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9 0万元。原、被告婚后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要求经营,原告不主张权利。鉴于被告未提供公司审计资料,无法审计,该公司归被告所有,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原、被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1 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3年1 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 2 0 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本市秦淮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90万元,苏汽车归原告A所有,海马汽车归被告B所有,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被告B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由被告B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A负担6785元,被告B负担72 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子女抚养权归属要点及技巧【引用司法解释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 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
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
抚养费给付【融合国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变更的法定条件及要点技巧【抚养条件及环境变化的有力保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最新】抚养费增加变更的主流社会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确立抚养权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他类疑难问题技巧】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男女对性、感情、家庭的不负责任,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然而父母虽有错,孩子却是无辜的,对非婚生子女,法律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和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私自变更子女姓名可否停止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当的。但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坚持拒付抚养费,应予以强制执行。
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财产处理原则及要点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离婚后保障实现子女探望权的要点技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10岁的小孩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判决抚养权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方便带养、家人支持(与小孩一起生活较长时间)、个人品行等各方面判断跟更有利于小孩健康 


     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近年来,夫妻离婚“抢孩子”现象不断。据统计,2012年1月至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争夺抚养权案件61件,其中有11件表现为离婚父母因抢孩子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而2005年到2010年的5年期间,该院受理的争夺抚养权纠纷仅有103件,也没有发生过恶意或暴力抢孩子事件。为有效遏制日趋频繁的“抢孩子”现象,南长法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争夺抚养权纠纷中,首次对“抢孩子”一方的家长在抚养权分配方面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对离婚夫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了警醒。
 
无锡一对年轻夫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然而在2012年时,两人便开始上法院闹离婚,后来未能获准。2013年女方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没有异议,只是在孩子抚养方面有较大分歧:男女方都强烈主张对儿子的抚养权。
 
女方说,儿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对儿子的生活习惯比较熟悉,能更好的照顾儿子。而男方在庭审中提出,“去年4月底女方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这一年中,我和父母曾多次去探望孩子,但是女方一直不让我们探望。”男方向法庭提供了社区证明,证明男方在2012年9、10月曾去看望过孩子,但是女方不让看。
 
另外,儿子的入学问题也引起了男方的质疑。女方说已经给儿子报名幼儿园了,但是男方说去调查过女方家附近的幼儿园,并没有儿子的入学登记,要求女方提供幼儿园的具体名称,但女方坚决不同意向男方披露幼儿园的名称。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而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抚养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作者单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院统计: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常常有许多问题涉及子女,诸如抚养权、探视权、教育医疗等,进而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生存状态如何?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项调查。近日,笔者对此作了深入了解。
  单亲孩子同样双亲关爱
  根据南京中院的这项调查统计,在近两年该院审结的373件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51件,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154件,占61.3%。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是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以及抚养费的确定。另外,法院还随机选择了102件抚养案件,对父母及子女三方进行问卷式抽样调查。从这些调查结果中笔者发现,总体而言,南京市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大都能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大都正常发展。
  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比例相当。在154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由父母各抚养一人有4件,女方抚养子女的有74件,男方抚养子女的有76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如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孩子的意见常会得到尊重。问卷调查显示,分别有70%的直接抚养方和76%的非直接抚养方回答在确定子女由何人抚养时征求了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主,一次性给付为例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抚养费的给付一般均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仅占8%。对于是否按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作肯定回答的为65%,孩子的回答为67%,但也有约30%的支付方不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这无疑给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情况尚可。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要有探视的主张,法院均会作出相应的判决。在王某与周某探视权纠纷案中,父亲王某起诉要求减少探视时间被驳回后上诉,周某则要求增加探视时间,后法院根据二人工作特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探视次数,但增加了探视时间,使周某能够与孩子有足够时间进行情感交流。
  问卷调查也显示,约有70%的父母在离婚后能通过探视行为与孩子保持较多的接触,仅有8%的孩子表示反对和未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共处,表明绝大多数孩子可以从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中得益。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探视子女的问题,大多能妥善解决,并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未成年人大多身心正常发展。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身心得到正常发展。父母离异后,对于孩子的心理状态认为正常的,直接抚养方占80%,非直接抚养方占86%。
  人们通常认为单亲孩子会落入“有人养,没人教”的可怜境地,但现在这种现象很少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家长在离婚后能够尽力为孩子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生活保障,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二是大部分父母在离婚后都能分别尽到责任,并且不使成人间的恩怨影响孩子,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亲子关系是否融洽的问题上,直接抚养方与非直接抚养方均认为融洽的占88%,而未成年子女认为融洽的占89%,结果相当接近,这显示离婚后亲子关系维持在较好的状态。
  给单亲孩子一个稳定的家
  从此次调查看,南京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以物质保障和家长关爱双重考量为标准。在李某与洪某抚养关系纠纷案中,由于李某擅自将女儿送离南京抚养,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比佳木斯具有更好的教育、生活条件,判决孩子归洪某抚养。李某不服上诉,双方情绪十分对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孩子愿与母亲洪某生活,法官也说服了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该案圆满调结。该案不但注重了孩子的成长条件,也充分尊重了孩子本人意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双亲以后共同关爱孩子的成长。
  南京中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中,充分考虑到物质保障、抚养一方的爱心与责任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自我意愿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加以判断。如经济条件相对差的一方,在其他方面存在优势,法院一般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重视未成年人居住问题。在采访中,笔者看到这样两组数据:在154件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其中有两套以上房屋,双方当事人每人获得一套的有13件。在96件有一套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案件中,有75件案件的子女确定有房屋居住,占涉及房屋案件数的80%。可见,在离婚判决中,子女的居住问题受到极大重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据该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般均判归抚养子女方所有,以便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如房屋为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婚前财产,则往往通过做调解工作,或者最终通过婚姻法所规定的经济帮助等措施的运用,为未成年人解决居住问题。
  抚养费的确定中,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问卷调查显示,有64%的直接抚养方认为对方支付的抚育费符合或超过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同时分别有81%的直接抚养方和79%的非直接抚养方认为离婚时,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得到了体现。
  在朱某与何某的离婚案中,经调解,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一套房屋虽是朱某婚前财产,但考虑到女儿的居住,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女方所有。此案不但解决了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并且在给付方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确立了较高的抚养费,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了较好的物质保障。
  据介绍,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或推托常很激烈,但判决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数量较少。可见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判决事项,当事人的认同度较高。
  经济问题、犯罪问题的困扰
  虽然总体而言,夫妻离异后,孩子大都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保障,身心能够正常成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经济问题依然是困扰许多家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离婚后双方再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月平均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为263元,在抚养案件中为334元。以2004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月均695.8元判断,抚养费金额普遍不高。问卷调查显示,抚养费是否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抚养方分别有24%认为满足,30%认为凑合,46%认为拮据,非直接抚养方52%认为满足,32%认为凑合,也有16%认为拮据。
  为何抚养费普遍偏低并且难以执行?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收入难以调查取证。目前,审判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然而现在流动人口的增加、就业渠道多样化导致收入的多样化,给总收入的查证以及抚养费的执行带来困难。其次就是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抚养费的性质,常因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视、擅自为孩子更名等事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经济问题导致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增多。南京中院二审审结抚养纠纷案件共计57件,抚养费纠纷案件42件,占74%。笔者了解到,收入下降引起的经济困难是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问卷调查显示,抚养纠纷案中父母的生活水平总体不高。直接抚养方的职业是工人、农民及下岗无固定职业者占到了75.6%。非直接抚养方的这一比例也占到了74%。
  教育费、医疗费开支是抚养费纠纷的又一重要因素。王丙与王乙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一例。孩子王丙随母亲王甲生活,升学后需交纳择校费,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乙增加抚养费,承担择校费。法院认为王丙的举动有合理性,而王乙也具备负担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判决王乙负担部分择校费。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当事人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般不获支持。但随着生活、教育费用激增,原定抚养费不敷使用是增加抚养费请求的常见理由。据了解,该院的离婚案件中,有6例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教育费、医疗费;抚养案件中,有5件对已发生的教育、医疗费用要求分担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一般是基于义务人的同意或者是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
    离异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消极影响。调查显示,在江苏省第一少管所2240名未成年人刑事已决犯中,家庭结构中离异家庭220例,占9.8%;单亲家庭(父或母一方已亡的)142例。据调查,南京法院2001年至2003年所判未成年人涉毒案件18件18人,有11名为父母离异家庭。
  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让我们看到,家庭变故给相当一部分孩子带来消极影响。离异家庭或单亲家庭会使未成年人失去父母刚柔相济中的一方教育,可能导致性格缺陷,内向偏激,还可能由于单亲监护不力,疏于教育,致使他们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赵兴武、杜 慧、贡永红、谢慧岚)
供稿: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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