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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9日

鼓楼区离婚案-女方获取经济补偿3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归女方所有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现役军人丈夫长期遗弃,又多次起诉离婚,无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中有利调解,法庭和对方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女方长期患病,现阶段除了精神方面有些疾病而且还有慢性肾炎,而且双方之间又明显无房,离婚后女方将无住所。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男方补偿女方30万元,夫妻共同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前期耗尽夫妻共同存款不再追究。
律师点评:
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本案立案于2014年9月17日,10月29日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3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7 4年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1 9 8 0年生,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本院于2 01 4年9月1 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原告A和被告B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扎于2 0 1 1年生一子C,现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桌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对C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苏A别克凯越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被告B搬出南京市后将车交付被告B;
四、被告B于2 01 4年1 1月2 9日前搬出南京市,B不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五、原告A补偿被告B 3 0万元,3 0万元于2 01 4年1 1月2 0日前付至法院账户;B搬出南京市后,至法院领取3 0万元补偿款:
六、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包括原告以后可能获得的相关权益及补偿);
七、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1 0 0 0元,减半收取5 0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人与人之间的因缘,或恩或怨,或善或恶,皆是前世之因所促成的果报。然而,当用忍的态度去对待一切时,即使是恶缘也能得到善解,会转变为善缘。虽然忍是一种苦,但当你看到周围的生命因为你而变得快乐时,你会感受到真正的幸福。在这幸福中,你的心灵也会变得更加善良和宽容,你将得到心灵真正的自由。
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律师资料

庄荣华律师
电话:137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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