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南京地区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律师承办后快速办理判决离婚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军婚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军婚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庄荣华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资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军婚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军人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其仍然拥有军人身份,且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吴绮珩
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年7月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随B生活,A自2013年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米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6日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