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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案例指导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被告,原告依据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凭证、入住证明等起诉要求被告过户,被告最终委托知名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

承办法官:陈波。

本案2017年6月7日立案,结案时间2017年7月21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原告无奈撤回起诉!

重要代理思路:
        双方在五年内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及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了包括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政府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限定为远低于商品房,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了政策扶持和税费的减免,经济适用房建设具有突出的的突出了保障性,其目的为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五年内签订的签订的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规避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跳过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进而影响侵犯了其他中低收入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权益,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D,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E,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A、B、C诉被告D、E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7年6月7日立案。原告A、B、C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B、C负担。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7-7-21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主要是为了来帮助无能力买房的人住得起房子,能够安居乐业。那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第一,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经济适应房继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三、经济适用房继承流程
  经济适用房属于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可以按照现有法律办理继承手续。一般来说,只要经济适用房申请成功,按照手续办理房产证件,将来子女就可以继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

律师资料

庄荣华律师
电话:137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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