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调解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抚养费一次性结清-并冲抵部分房款
2017年7月2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唯一一套住房问题,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房屋折价款,冲抵20万抚养费,仅支付2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6万由对方承担,剩余及房贷由我方承担
5、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1 1 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C归原告抚养,无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女儿C由B抚养教育,至C18周岁时止,A一次性支付女儿C抚养费20万元,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一次(不少于五小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女儿上小学后,原告A可在寒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7天,暑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30天,年份为单数的春节女儿在A处过,年份为双数的春节女儿在B处过。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含储藏室、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扣除女儿抚养费20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于2017年10月27日给付,逾期则加付10万元。
四、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至原告A名下,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原告A承受。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A承担6万元.其余债务(含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B负担。
六、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7-28
庄荣华律师提示: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