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时如何保护自身财产利益最大化中院二审成功案例指导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涉台湾离婚纠纷二审案】
成功阻止对方主张我方56万元存款类
2016年12月8日结案
案情介绍:
双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徐松松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对方坚持我方两年内转移隐匿了大量存款,大约56万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解释、说明和证据,认定我方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隐匿财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利益,虽然我方的经济收入较高,但是我方对于存款类的花销、去处以及使用都经过律师的正当解释和说明,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本案二审台湾当事人没有出庭,而且通过国外使领馆公证的方式,确认律师的代理身份,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离婚法律服务。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台湾地区台北市人,现住土耳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C的抚养权归A,并由B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事实和理由:1、其经济条件优于B;2、台湾的教育资源优于南京,C随A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
B辩称,1、目前其月收入9000元,有条件抚养小孩。2、小孩从小到大都是由其照顾。3、A在土耳其工作,不宜抚养小孩,且小孩从来没有在台湾生活过。综上,请求驳回A上诉请求。
B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A从2014年2月起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且C的抚养费由A一次性给付完毕,并在房屋折价款中予以扣抵:依法分割在A处的夫妻共同财产56万元:事实和理由:1、从2014年开始A起诉离婚后就没有给过任何抚养责:2、A是台湾人,其现在居住在土耳其,如其不支付抚养费就无法执行,且一审判决B给付A房屋折价款,因此可以从抚养费中抵销;3、2014年至2016年4月A的帐户出张91万元左右,扣除合理开支后,尚结余5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爱孝予以分割。
A辩称,1、A每月为家庭支付房贷的数额比抚养费高,同时其也支付了孩子相应的学费,且在离婚诉讼中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故对方要求从2014年开始给付抚养费没有依据;2、A的工资收入是按月获取,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双方情况,判决每半年给付一次抚养费,现对方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不合理;3、A在国外的生活开支比国内大,不存在还结余56万元,且一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适当照顾女方。综上,请求驳回B的上诉请求。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其曾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自由恋爱,2009年6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C。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明,A系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自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平均月收入为30346元;B系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平均月收入为9000元。自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Axx银行工资账户入账917297. 74元,支出959086. 62元,尚余6369. 81元。
又查明,2011年2月22日,双方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8. 72平方米,设定银行按揭贷款87.5万元),目前尚欠银衍按揭贷160665. 13元。
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如果离婚,儿C由B抚养;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xx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折价260万元,归B所有,由B给付A财产折价款。
双方就下列事项产生争议:
1、夫妻感情有无破裂。A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B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A要求离婚原因是A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确足的证据。
2、关于抚养费的标准。B提出A自双方分居后未给付过子女抚养费,因A系台湾人,长期在国外工作,要求A一次性付清自2014年2月至C18周岁的抚养费176万元(每月1万元的标准);A称双方分居以后其承担房贷,支付了儿子部分的学费,要求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3、关于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A要求每年暑假将C接至自己处生活一个月,寒假将C接至自己处生活15天。B不同意A将C带离大陆。
4、关于B给付A涉案房屋折价款的数额。A要求B给付其一半的财产折价款,B提出只能给付A三分之一的财产折价款。
5、关于A处的存款。B提出A收入较高,自双方分居后共发放工资878700无,扣除正常的开支,应当有56万的存款。A称其在国外工作,除了承担每月的房屋贷款以外工作应酬及生活开支都较大,收入已全部用于开支,无存款。
一审法院认为: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A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双方之子的抚养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审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由A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5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对B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审法院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酌定由A每半年支付一次,B要求一次性付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探望权的行使,一审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酌定A于每年的暑假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五日,每年寒假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日。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江宁区xxx房屋的归属,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B给付A财产折价款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该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归B所有,购该房历欠银行按揭贷款由B偿还,由B给付A财产折价款100万元。
关于B主张在A处的存款56万元,因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双方离婚时的现存财产,虽然A自2014年4月以来银行账户内入账917297. 74元,但未见A有大额支出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且A对相关开支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故B主张A处有56万元的存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A名下xx银行账户存款6369. 81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酌定归A所有。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5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各给付当年卜6月、7-12月的抚养费39000元,其中2016年4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年的寒假,原告A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日,每年的假,原告A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五日;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室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归被告B所有,购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由被告B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10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五、原告A名下xx银行账户存款6369. 81元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12240元(A已预交),由A、B各负担612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房地产买卖契约、xx银行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C由B抚养是否恰当;2、如C由B抚养,一审确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是否恰当;3、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56万元,以及如果存在应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1,即双方所生之子C应由谁直接抚养的题,经查,诉人A目前在国外工作,C长期在国内生活,鉴于C年龄尚幼,已适应国内的生活环境,突然改变活环境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故A要求由其直接抚养C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即一审确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是否恰当的问题,经查,A和B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现B要求A承担2014年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给纣方式,原审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由A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B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3,即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56万元,以及如果存在应如何分割的问题,经查,本案一、二审期间,上诉人B并未举证证实A名下目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5 6万元,A亦对其收入和开支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现无证据证实A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故上诉人B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A和上诉人B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上诉人A负担120元,上诉人B负担1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没有一个人的能力是天生的,我们也曾经像自己看不起的那些“蠢人”一样没有能力不懂事,是我们的父母、师长、朋友以及很多陌生人帮助了我们,才使我们有今天的样子。您自己回忆一下是不是这样的?我们要做的只是将别人对我做的传承下去,我们本身并不需要去做什么。每个人有自己生命的长度和宽度,如果我们有能力有因缘能够让双方的生命更有意义,将是一件多么令人欢喜的事,难道您不想这样去做吗?
如何防止配偶转移离婚前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