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审-成功变更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上诉离婚诉讼,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生,居汉族,公司科长,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4年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50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7000元至48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000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01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8时送回:
五、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60元,A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如何写离婚起诉书以及注意事项:
一、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递交到法院即可。
二、写离婚起诉书需要注意什么?
写好一份起诉书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2、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3、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4、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写对自己不利的话。
5、要写明有何财产、怎样分割、子女有谁抚养等若财产、债权、债务过多可另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