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4月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77年登记结婚,197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分享起诉离婚流程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二、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三、举证范围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五、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