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获取房屋产权
并再获补偿金150万元
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律师立案于江宁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2014年11月立案,2014年11月27日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离婚。
2、鼓楼区地址房屋一套归女方一人所有【包括屋内设施】。
3、男方再另行补偿女方150万元经济补偿。
4、本案绝大多数诉讼费又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先期表示拒不到庭,不参加法庭调查,不出庭,也不配合任何司法程序,后续律师又教导女方一些诉讼基本方案策略,逐步改变男方的想法。
过程中又出现多次反复和变化,关于婚姻证明原件,财产证明原件,户口证明原件全部都掌握在男方手中,为此庄律师本身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次提醒女方应当以低调谨慎的态度对待男方。
最终在庭前沟通基本达成的情况下,双方至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手续,完善调解细节法律条款,落实女方的房屋权益和经济补偿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要求,律师再次达成了当事人的离婚夙愿和要求。【女方达到了房产还得到了大额经济补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76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B男,汉族,1966年生,经理,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本市鼓楼区房屋及附属装潢归A所有,B放弃对该房的所有权利。
三、B共给付A人民币150万元,B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0万元。
四、除上述财产外,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名卞及各人处的财产、债权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3110元(被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谈到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车房、存款、股份等有形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却很少考虑到。那么在离婚时应该怎样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进行分割呢?
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
一、人力资本的具体分割方法
(一)一次性付款原则
在离婚时,对于人力资本进行系统的、细致的计算,计算人力资本所带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估价出未来人力资本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比照配偶一方所做出的支持、贡献以及夫妻双方对于人力资本增值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应当分割的金额,用一次性付款的方法分割人力资本带来的经济收益。一次性付款可以避免出现重复起诉,逃避分割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二)对人力资本分期付款
离婚时如果人力资本才刚刚获得,还没有转化为现实财产,没有办法马上进行分割;或者是收益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段过程后才能取得;又或者将人力资本投入使用的前期投资比较巨大,还不能马上盈利收益,比如开诊所、开饭店、开律所等,前期可能并没有盈利,对于这些可预期的收入,可以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分割。
(三)对人力资本暂不分割
对于这种尚未实现的人力资本利益可以暂不分割,人力资本的财产权暂归夫妻双方共有,在其实现经济利益时再来进行估价分割,但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对此要设置一定的期限和周期。
二、家务劳动中价值分割的具体方法
(一)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夫妻双方一方承担社会工作,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第二,夫妻双方都承担社会工作,也都承担着家务劳动。
(二)不均等分割
不均等分割适用于夫妻双方中一方承担了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劳动负担的情况。在我国现阶段,在夫妻双方都参加社会工作的同时,女方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有全部家务劳动都归女方从事的情况,这个情况下,使用不均等分割更为合理。
三、知识产权的具体分割办法
(一)对于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收益的分割办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
1、折价补偿:通过评估将要得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由得到该经济收益的一方给予配偶一方一半或一定比例的价值补偿。
2、暂不分割: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暂不分割,归夫妻双方所共有,待今后取得了经济利益后,再进行分割。
(二)知识产权分割应考虑的其他方面
1、对于知识产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讨论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因此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开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应当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的赔偿金的分割和分担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以及在生活中很容易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权行为,或者是知识产权人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将会收到一笔金额的赔偿费用,关于这笔赔偿费用,应当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