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打离婚官司才能快速离婚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64岁老人与孩子共有分割房屋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11-28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月中旬立案,结案时间为2017-11-28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共有房屋我方占45%,孩子占55%,该房屋由我方一直居住。
三、另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对方占1%,孩子占99%
四、余略,再无其他纠葛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3、财产分割即实现了当事人的夙愿,也极大的钝化了家庭矛盾。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 17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的产权55%归婚生子C所有,45%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由A居住至死亡时止,在此期间被告B不得以任何理由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产权维持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即C拥有99%的产权,被告B拥有1%的产权;
四、婚生子C已发生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即日视为结清;自2017年9月起,原告A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C学习、生活费用3000元(2017年9月至11月的费用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并付清),直至C研究生毕业时止(以不超过3年为限);
五、婚生子C以后发生的其他重大开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原、被告双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配合另一方办理相关房屋的过户、办证等手续,拒绝配合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人在迷惑的时候,往往会有许多心结打不开,这通常都是因为自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逆耳忠言所致。所以当我们遭遇不顺、陷入烦恼的时候,无论迷惑、愚痴或邪见,只要不执着,就有办法化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能够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就会有所觉悟,有了觉悟就会有受用,此即“迷中不执着,悟中有受用”。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之离婚程序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的程序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 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 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