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离婚分割案例一
第一次起诉如何争取成功离婚
【如何争取婚后房屋所有权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如何利用长期抚养费冲抵40万元房屋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40万元抚养费;
三、房子归我方,冲抵40万元抚养费后,我方仅支付对方10万房屋补偿款;
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律师代理,被告一开始人在国外难以送达,后法院通过紧密联系最终联系到男方,到庭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房屋给付方式、孩子抚养费、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多次开庭质证处理,最终律师争取到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本案例也为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在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获取房屋,但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最终通过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对方同意法庭的协商方案,即50万房屋折价款冲抵40万元抚养费,剩余我方仅支付10万,支付期限为一年,律师提供的优质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庭审意见,当事人深度配合律师处理此案,才得以获取快速离婚的结果。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每月探视两次,分别是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18时,寒暑假期间,被告有权集中探视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如果孩子在南京,由被告负责接送,如孩子在外地,由原告负责接送。如果被告身在国外,被告有权每周与婚生子视频聊天一次,时间不低于半小时;
三、原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未来除非婚生子发生重大疾病且花费巨大,否则原告及婚生子无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
四、第二条抚养费与第三条的房屋折价款相互折抵后,双方协商由原告于一年内支付被告10万元;如逾期支付,每半年增加5000元违约金;
五、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2
婚后房屋离婚分割案例二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男方第一次起诉分割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14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纠纷案件
遭遇:
双方婚后因感情问题、分居问题、经济矛盾、债务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在我方起诉之前,双方多次协议无法解决。
诉讼决心:
平稳离婚
目标:
和平分手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6月14日法院判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伏小全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210万
3、我方获取婚后还贷部分32万以及车辆折价款
余略
离婚的沟通就是其实主要就是如下几个范畴
1、离婚心理学的运用和沟通
2、谈判力的运用和沟通
3、经济账的计算和运用
4、能够走进对方的内心,建立深层次的交流
5、消除不必要的对抗
裁判文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B父亲),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蔹专同意离婚,但未能就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育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父亲也曾起诉要求原、被告偿还借款。现双方均同意,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折价款2100000元,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归还,被告B给付原告款325017. 28元;
四、车牌照苏A迷你小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折价款22032元;
五、原告A、被告B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7998元;
六、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给付原告A折价款2439051. 28元: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56元,由原告A负担30297. 25元,被告B负担19258. 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六月十四日
律师分享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