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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前婚后房屋财产分割打破常规分割方法(附离婚协议)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离婚案例一
婚前送的车辆得归我
婚后房屋我也要争取
南京鼓楼法院一起快速离婚(1个月)
律师谈婚前婚后财产的综合策略

婚姻遭遇:
男方起诉离婚,要房子要车!
感情遭遇危机,男方准备了所有银行支付记录,起诉离婚要求婚前送女方的名贵车辆返还。
并且要求分割婚后房屋【还准备了卖出男方婚前房屋的证据以求婚后房屋多分】

内心纠结:
女方百感交集、心急如焚;
两辆车、一套房,怎么保得住!!

离婚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婚没了,但自己的财产利益必须找专业离婚律师保住!!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一次开庭审理---当场拿到离婚调解书-房子、车子归我方
(整个诉讼一个月左右)

鼓楼法院家事庭-陈池法官
2018-5-14 离婚生效时间

离婚感受:
离婚的结果是最好评价这段婚姻的成败,试想一下如果两辆车辆被判决返还男方,女方在这样离婚结果下将是一个怎样糟糕的心情!
当拿到离婚调解书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法庭抗辩的理由和陈述的意见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虽然支付了小的代价,但总体也非常高兴,毕竟稳稳的把两辆车、一套房全部拿下了。
对于女方一个年轻人来说,这些财产可以说不多,也可以说不少,为她今后夯实生活的基础和事业的基础都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压抑许久的痛苦婚姻得以解脱就是---爽;
获取了名贵车辆、婚后房屋所有权---爽;
再也不用和对方有任何接触和见面---爽;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本案中婚前赠送的车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赠与成立,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属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3、赠与不成立,属于资金支付者的财产。

关于车辆
律师
第一步依照1、感情的经过、2、支付的时间、3、发生的重大事件、4、登记的形成、5、车辆的持有来印证,属于我方个人财产。
第二步另男方存在巨大对外债权、以及其他细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几轮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法庭进入了调解环节。
第三步在4轮调解之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车辆、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仅仅支付男方15万元折价款。

应当说这样的结果已经非常不错了,诉讼有风险,见好就收,律师也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对本案综合的分析,建议当事人采纳该方案。
在临近签字之时,将15万的给付期限延展到1年,大大降低女方现实给付的压力!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1、赠与名贵车辆的原因、2、婚姻的经过和付出、3、多项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处理方案,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财产调解效应。

回顾TA与律师的第一次接触:

从对离婚一知半解、茫然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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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担心庭审自己说错话、丑态百出
到看到律师的开庭预案与诉讼图表梳理、分布流程
安心由律师全权代理发言
自己又重回巅峰、从容自信

从想离婚、要离婚,但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判决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离婚分割财产就一定要早准备,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附离婚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1993年,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B名下车牌号1辆、1辆归B所有。
三、屋产权归B所有,该房尚欠的银行贷款由B负责偿还。
四、B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A上述条款中的财产补偿款150000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负担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好的离婚律师能够帮助你在三个方面增进能力、培养智慧
第一是一双眼睛,是找到对方的弱点,找到破局点的敏锐之眼。
第二是一双手,动手优化证据、优化理由、优化排布顺序、优化策略,以及对于突发紧急情况的预案处理,有效改变行动之手。
第三是一颗感受之心,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经历完诉讼离婚的结局实现后,通过离婚诉讼的洗礼,对于整个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一个清晰的感受。
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处理和婚姻选择方面,能在吸取经验、提前预知、判断、准备,以免再次犯同样的错,陷入同样的窘迫。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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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很多当事人,对于诉讼的每个环节都很在意,不仅自己尽量把事实真相提前展示给律师,自己也提供相应的解决之道,更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更高明的技巧,对于诉讼中所有可争取、可染指的利益都希望争取,最大化是理想目标,在实现的过程中必定有大量的阻碍,所以专业律师技能和丰富实战经验是当事人最匮乏的,当事人都不希望后悔,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是比结婚更大的人生大事,每个点都希望对尽善尽美再多一份努力,才能不留遗憾,期待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这样当事人自己才有安全感和满足感。
【离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实也是最后的婚姻的评分】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离婚案例二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定性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23结案)
栖霞婚姻家事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报警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年7月23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南京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不支付对方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支付对方一半折价款
4、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中有部分是男方支付的款项,为此男方要求按案例进行分割,女方坚决不同意
第二、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能够强行判决离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关于婚前房屋出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1、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购买房屋之时,我方有全额支付的能力资金;
2、我方证明了对方给付的资金,我方在后续几个关键点已经全额返还;
3、我方论证了双方无购房合意,无共同享有房屋意思表示


本案插曲
本案此次诉讼开庭两次,第一次主要是全面审理,第二次主要是补充质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婚前房屋全部认定归我方所有,并且不支付任何房屋折价款给对方
婚后房屋也判决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相应折价款给对方。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强行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B(系原告A的父亲),住江苏省。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B,被告C及其委托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后购买房屋、名下存款、公积金、债权、债务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双方争议的财产本院做如下认定:
一、关于婚后购买房屋及车位
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被告2013年8月30日在南京某有限公司消费的20万元系被告对房屋的出资,被告提出为房屋还有其他出资及对车位出资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婚前房屋及车位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虽对室房屋出资20万元,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及对车位进行出资的情况,故对被告主张按出资对房屋及车位进行分割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就室房屋自愿补偿被告5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对室房屋的出资款20万元,被告在本案中未进行主张,且该出资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及各自的主张,本院认定该车辆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未主张对该车辆的出资款进行处理,且该出资情况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C离婚;
二、南京市室房屋、车位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C房屋补偿款5万元;
三、原、被告与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关于南京市某室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A享有或承担,A名下在xx银行所借该房屋的购房贷款由A偿还,由A给付被告C房屋折价款74.55万元;
四、被告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因办理该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A承担:
五、苏A小轿车归被告C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上述第二、三项原告A应给付被告C款项共计79. 55万元,由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15870元,由原告A承担3310元、被告C承担1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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