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房屋(未办理产证)、车辆全部归我方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8.1-4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1月3日立案,结案时间为2018-1-4日离婚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2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房子和车辆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折价款(我方多分17万元)
三、再无其他纠葛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3、财产分割即实现了当事人的夙愿,也极大的钝化了家庭矛盾。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回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本市江宁区室《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项下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
三、牌照号为苏汽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被告B于2018年1月12日前配合原告A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原告A向被告B支付118万元:于2018年1月12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108万元于2018年9月4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原告A负担1601元,被告B负担1000元 (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婚姻不是买菜,也不是换长期的饭票,更不是你买的房子。婚姻是责任与分担,两个人命运互相系在一起,所以共担风雨。但是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那么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呢?房子一人一半,但是对方不卖方又该如何处理呢?离婚,产权一人一半对方不卖房的处理办法
离婚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才有效。双方离婚以后的财产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对应措施。
第一,如果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归属,是经过法院判决裁定的,那么另一方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法院判决,提问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如果双方采取的协议的方式离婚。并确定财产的归属的。那么另一方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所有当事人需要就财产问题重新进行起诉或者申请法院裁定双方的离婚协议有效。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