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离婚律师案例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婚后还贷及债务如何处理
(标准案例示范 )
(2019-6-4结案)
溧水法院离婚纠纷案件
遭遇:
双方婚后因子女抚养权矛盾、经济矛盾、债务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协议
诉讼决心:
平稳离婚
目标:
和平分手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6月4日调解离婚
南京溧水区法院-少年家事庭-蒋敏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
3、双方婚后各自婚前房屋还贷部分归各自所有
4、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偿还
5、车辆归我方所有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B,女,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于2019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C年满18周岁止。具体支付方式为:原告A于每月10日将当月抚养费汇至被告B名下。原告A每月可探望婚生子C二次,被告B予以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方式双方自愿另行协商;
三、原告A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上所涉抵押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上所涉抵押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四、车牌号为苏的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为购买该车辆所产生的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须按时偿还车贷,若因其未能按时还车贷对原告A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须支付原告A赔偿款5万元。自车贷还清之曰起一个月内,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施擐自行承担;
五、关于被告B在庭审中主张的债务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处理如下:向被告B父母所借全部款项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除上述财产、债务外,原、被告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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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
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少有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少有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
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