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抚养权律师案例
律师争取调解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抚养费一次性结清-并冲抵部分房款
2017年7月28日结案
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唯一一套住房问题,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房屋折价款,冲抵20万抚养费,仅支付2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6万由对方承担,剩余及房贷由我方承担
5、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C归原告抚养,无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女儿C由B抚养教育,至C18周岁时止,A一次性支付女儿C抚养费20万元,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一次(不少于五小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女儿上小学后,原告A可在寒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7天,暑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30天,年份为单数的春节女儿在A处过,年份为双数的春节女儿在B处过。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含储藏室、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扣除女儿抚养费20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于2017年10月27日给付,逾期则加付10万元。
四、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至原告A名下,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原告A承受。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A承担6万元.其余债务(含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B负担。
六、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7-28
南京江宁区专打女方抚养权律师案例二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判决离婚-获取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2018-4-19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沈忠清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孩子不满两岁,作为原告的律师、女方的律师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稳住男方同意离婚,希望男方能够堂堂正正的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与我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经过诉前调解以及庭审辩论,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充分展示孩子为什么应当判决给我方,同时也与对方进行孩子抚养权核心优势的辩论,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9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其与B离婚;二、判令婚生子C由其负责抚养教育,B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C跟随A共同生活。201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因双方对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存在争议,致使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B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C,因C现不满两周岁,并且一直跟随A共同生活,故应由A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B每月支付A抚养C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被告B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A抚养C的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1 8周岁时止,2018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均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南京江宁区专打女方抚养权律师案例三 诉讼离婚后一个月内律师成功促成协议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