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
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81843元。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纠纷。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每一次庭审被告均认为这些婚后还贷部分仅仅属于其个人还贷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拒绝向法庭提供房屋总价、剩余还贷部分、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以及剩余本金数额,另外男方买房较早,因此此次分割房屋需要核实结婚之时的房价以及房屋的现价,因此这些部分均系本案处理财产问题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核实,那么会影响本案的实质处理。
庄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再者,本案男方房屋买于婚前,但是在婚后的时候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了一部分婚前买房的借款,因此该部分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同时,庄荣华律师又提供了一部分诉讼过程的庭审笔录来证明这个情况,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最终的判决主文中得以体现,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分得多一些利益。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消费观存在巨大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消费观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答辩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于2008年购买浦口区xxx房屋,房屋面积91.01平方米,购买价为397577.2元,贷款2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后至2015年8月,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66082. 62元,已还房屋利息44268. 77元。剩余房屋贷款186685.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上述房屋2013年价格为每平方米约9600平方米,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婚后被
告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再查明,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江苏省鼓楼区公证处签署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浦口区xxx房屋所有权人增加配偶A,A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明细、( 2014)宁鼓证民内字第2 01 2号公证书、结婚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浦口区xxx房屋系被告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被告应返还原告共同贷款部分的款项并应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从结婚时起算,根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结合房屋增值收益,双方应分割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利益为82603.3元,故双方应分割的增值利益及贷款金额为148685.9元,被告B应给原告A74343元。原告陈述上述房屋已依法公证变更登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房屋虽经公证增加原告为共同所有人,但该公证事项系用于抵押房屋变更,并非产权变更公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故上述房屋仍属被告婚前财产。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用家庭财产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要求追偿。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所借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婚后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追偿,本院可以采纳,被告B应给付原告A72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浦口区xxx房屋归被告B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8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B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京离婚诉讼庭审指导律师成功案例二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婚前、婚后全部房产、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相应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鼓楼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案件结果:
1、强行判决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给付对方3万元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
4、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折价款5万给对方,剩余车贷一人一半。
5、余略。
6、诉讼费一人一半。
庄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作为被告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每一次庭审均不同意离婚,为处理此次离婚纠纷设置了很多的障碍。
本案中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将婚前婚后两套房屋全部判决给我方所有,我方仅仅支付了3万元房屋折价款。对于被告提出了很多不同债权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也未予以认定,仅仅对于我方认可的2.5万元进行了裁决了,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还贷明细、增值部分,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车辆、债务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79年生,无业,住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在婚姻生活中,因被告有过错,被告将其个人房产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进行处分,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该房归原告一人所有,并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曾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反而更加恶化,被告还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C的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原经济状况较好,承担所有家庭支出,对原告尽到丈夫应尽之责,被告并无过错。为维护双方的婚姻,被告才将在被告婚前,父母用一辈子积蓄为被告购买的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最终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该房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因2012年后被告投资失败,经济状况不佳,所以原告提出离婚。2013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积极主动联系原告,希望原告珍惜家庭,与被告好好生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网络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为被告在外应酬等事宜产生矛盾。2013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12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关于财产及债务方面,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如离婚,原告婚前购买的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3万元;苏A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334元由双方各承担4167元;欠C的5万元债务由双方各承担25000元。
另查明,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建筑面积90. 66平方米,2007年3月登记的该房所有权人为被告B。2012年6月6日,该房所有权变更为原告A与被告B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约定,主要内容为“因A和B系夫妻关系,现经协商决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归A一人所有。”2013年11月,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A。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至今夫妻关系未根本改善,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对如离婚,相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意见一致,本院对此亦予以准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归A一人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之后于2013年11月,双方亦按前述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将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A,故该房应归原告A个人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笫二款、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 3万元。
三、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
四、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该车折价补偿款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334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167元。
五、欠C的5万元债务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2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00元(原、被告各已预交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南京离婚诉讼庭审指导律师成功案例三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财产分割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27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孩子不给探视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调解离婚时间:2020年5月27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2800元抚养费,依法享有探视权(包括平日探视、寒暑假探视)
3、车辆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75万元折价款,另外对方再支付我方5万元财产补偿款
4、双方离婚问题一次性全面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诉讼中我方坚持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认为女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在通过法院获取的银行记录中证明
女方临近诉讼期间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存款被无正当理由巨额转账
最终通过多轮质证与调解,对方同意支付我方5万元转移财产补偿款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子C,双方自2019年7月分居至今, 2019年11日2 8日原告A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8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月双周周六上午A自C住处接走C,次日下午一点前送回(如C转回南京上学,则次日下午四点前送回);C寒假有连续七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2020年暑假有十四天随A共同生活,自2021年起每年暑假有二十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
四、轿车一辆(车牌号苏AXXXX)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车辆折价补偿款2. 75万元;原告A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消除车辆的所有违章之后将车辆交付给被告B,被告B于车辆交付时给付原告A上述车辆补偿款;被告B应协助原告A办理消除车辆违章的相关手续;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六、被告B于2020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A除车辆外的其他财产补偿款5万元;
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冬华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