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的存在夫妻关系的两个人解除夫妻关系。近几年离婚率逐渐升高,其实离婚是一件涉及几个家庭的事,一定要慎重,在离婚前一定要考虑清楚。那么,离婚流程和注意事项是怎样的呢?离婚小孩怎么判?
一、离婚流程和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一)离婚的流程
1、协议离婚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离婚的注意事项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二、离婚小孩怎么判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又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确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流程和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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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27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孩子不给探视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调解离婚时间:2020年5月27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2800元抚养费,依法享有探视权(包括平日探视、寒暑假探视)
3、车辆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75万元折价款,另外对方再支付我方5万元财产补偿款
4、双方离婚问题一次性全面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诉讼中我方坚持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认为女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在通过法院获取的银行记录中证明
女方临近诉讼期间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存款被无正当理由巨额转账
最终通过多轮质证与调解,对方同意支付我方5万元转移财产补偿款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子C,双方自2019年7月分居至今, 2019年11日2 8日原告A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8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月双周周六上午A自C住处接走C,次日下午一点前送回(如C转回南京上学,则次日下午四点前送回);C寒假有连续七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2020年暑假有十四天随A共同生活,自2021年起每年暑假有二十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
四、轿车一辆(车牌号苏AXXXX)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车辆折价补偿款2. 75万元;原告A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消除车辆的所有违章之后将车辆交付给被告B,被告B于车辆交付时给付原告A上述车辆补偿款;被告B应协助原告A办理消除车辆违章的相关手续;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六、被告B于2020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A除车辆外的其他财产补偿款5万元;
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冬华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