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疑难三人共有房屋分割
标准案例示范
(2019-3-21结案)
建邺法院分家析产案件
遭遇:
因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加上孩子的名字
双方就房屋分割方式、分割价款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8年9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3月21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建邺法院-少年庭-宋玲法官
案件结果:
1、支付原告诉讼请求-房屋折价归并分割完毕
重点支招:
本案对方起初不同意分割
理由集中在:
1、房屋的来源特殊系孩子与其母亲的房屋转化
2、双方曾经至公证处起草了保护孩子居住安宁案件
3、对方无力支付相关分割折价款
4、孩子现年还小,正在关键的学习考试期间
本案律师提供了如下关键律师法律意见
1、离婚后女方长期无房居住
2、女方生活困难需要资金买房或租房
3、之前的房屋来源并不属实,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孩子的意见是同意分割房屋
5、房屋分割并未至未成年人利益遭到损失
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判决房屋依法分割。
附法院文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建邺区。
第三人C,男,住建邺区。
法定代理人B,自然情况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第三人C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已经判决离婚,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孩子抚养权判归被告B所有。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属于标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屋也登记了孩子的名字,故在离婚案件中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未进行处理,只能在离婚后进行分家析产,因原 告系女方,现无固定住所,也无其他重要经济来源,只有分割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对建邺区室分家析产、折价归并(原告占三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
被告B及第三人C辩称,涉案房屋是第三人奶奶为了改善其居住条件,用出售第三人及其奶奶共有房屋后,所得款项支付的涉案房屋首付款,当时考虑直接以第三人名义购买,但由于需要贷款,就添加了第三人父母的名字,该房屋购买期间,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31日公证了一份承诺书,确认第三人出售房屋的事实,双方承诺要保护第三人利益,改善第三人居住环境跟条件,出售第三人名下原房产所得房款,用于第三人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并保证第三人居住条件不受影响,基于涉案房屋来源,被告主张该房屋应当给第三人所有,且按照原、被告承诺,不得拍卖或者折价、析产处分该房屋。另外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被告提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公积金20万元左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B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午8月2 1日生育一子C即本案第三人,2018年2月1日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婚生子C随被告B生活并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C抚养费10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不分割,故在离婚案件中未进行处理。
另查明,案涉房屋即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室房屋,于2009年6月1 6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第三人C名下,未约定共有比例。
又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A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168029. 52元,被告B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22789. 41元。
还查明,2005年5月31日,第三人C与其奶奶D从案外人柯长福处以98000元购置了位于本市六合区室的房屋。2 008年1月31日,原告A与被告B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对一份《承诺书》进行公证,该《承诺书》载明,C是本市六合区室房屋的共有权人,现考虑到C的生活和居住,决定出售上述房产。出售上述房产是为了被监护人 C的利益,改善C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出售上述被监护人C名下房产份额所得房款用于C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并保证其居住条件不受影响,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为450万元,尚有公积金贷款278136. 11元,商业贷款85000元,合计363136. 1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现原告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予以准许。案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室的房屋,登记在原告A、被告B、第三人 C名下,未约定共有比例,应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三人享有同等份额。被告提出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出售第三人名下房屋的房款支付,为保障第三人居住条件不受影响,基于涉案房屋来源,该房屋应归第三人所有,且按照原、被告承诺,不得拍卖或者折价、析产处分该房屋的抗辩,经查,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首付款均来源于第三人名下房屋出售款,即便其关于首付款来源的陈述属实,该房屋的贷款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该房屋的款项 包含了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承诺不得拍卖或者折价、析产处分该房屋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且案涉房屋的分割并不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第三人C尚未成年,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本院酌定原告A、被告B、第三人C享有案涉房屋的比例略。鉴于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严,故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双方的公积金差额从房屋的折价款中予以抵扣。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归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均认可案涉房屋现有价值为45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363136. 11无以及公积金差额7262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房屋折价款为1168439元。被告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室房屋归被告B与第三人C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二、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168439元。
本案受理费21680元,由被告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680元.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在我们国家,大家都清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就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想要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那么女方就需要选择起诉离婚,程序应该怎么走呢?
一、女方起诉离婚程序应当怎么走?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二、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 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 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 ×0.5% 10010元。
三、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上面就是关于“离婚诉讼费用怎么计算,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所作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当事人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慎重考虑,起诉离婚,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是感情确已破裂才可以,同时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往往存在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