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较少。如果夫妻选择了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起草离婚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起草离婚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屋的约定。
无抵押贷款的房屋,比较简单处理,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约定归属后一定要约定具体的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对方恶意推演拒不不履行协议。
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在约定归属后必然要牵扯到银行,因为主贷人的还贷能力有了变化,银行会重新审核主贷人还贷能力,有时甚至要求新主贷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且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双方都应到现场。
所以起草离婚协议时应知道上述情况,以保证协议的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
应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如果笼统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可能会导致一方恶意隐瞒存款,而离婚后无法再追偿。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那么如果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离婚后,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存款主张分割。
3、股票,应如存款一样,列明股东代码、帐号、以及开户的证券交易所。
4、公司股权。
可以约定一方持有股权,而给另一方对价补偿,因不涉及股权转让,所以只要在协议中写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方时,因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其他约定,比如探视权,子女的抚养费,户口的迁出等,注意约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律师?
起草一份完备的、维护自己权益的离婚协议书,防止以后出现争议,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往往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如何全面考虑自己的利益,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时冲动的让步,事后又反悔,出现没必要的纠纷。由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可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二、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可以修改吗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后是不能在修改离婚协议书的,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的可以修改的情形的,就可以对协议书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民政局,没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变更,这需要区分两种种情况;
1、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三、写离婚协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
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
对于对方聘请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在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与平常的经济合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会有伏笔和陷阱,在盲目签署且该协议生效后,自己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财产数额较大时可另行制定《财产分割协议书》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可以详细的约定财产的名称(房产、股票、股份、存款、车辆)、数量、价值、归属等,需要办理过户的约定过户的时间、地点、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
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离婚协议书》的具体生效时间,例如,是已经签订立即生效,还是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办理完离婚手续时生效。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的分割与过户方面,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的问题很难通过设定违约责任加以规范。
4、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
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主要是涉及到财产分割部门,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的部分一般不属于公证的范畴,且公证机关证明的内容大多是双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证明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5、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64岁老人与孩子共有分割房屋
【秦淮离婚案件2017.11-28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月中旬立案,结案时间为2017-11-28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共有房屋我方占45%,孩子占55%,该房屋由我方一直居住。
三、另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对方占1%,孩子占99%
四、余略,再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3、财产分割即实现了当事人的夙愿,也极大的钝化了家庭矛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的产权55%归婚生子C所有,45%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由A居住至死亡时止,在此期间被告B不得以任何理由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双方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产权维持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即C拥有99%的产权,被告B拥有1%的产权;
四、婚生子C已发生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即日视为结清;自2017年9月起,原告A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C学习、生活费用3000元(2017年9月至11月的费用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并付清),直至C研究生毕业时止(以不超过3年为限);
五、婚生子C以后发生的其他重大开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原、被告双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配合另一方办理相关房屋的过户、办证等手续,拒绝配合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人在迷惑的时候,往往会有许多心结打不开,这通常都是因为自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逆耳忠言所致。所以当我们遭遇不顺、陷入烦恼的时候,无论迷惑、愚痴或邪见,只要不执着,就有办法化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能够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就会有所觉悟,有了觉悟就会有受用,此即“迷中不执着,悟中有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