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提起几次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决离婚,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看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离婚当事人就会问:离婚怎么这么难?我的婚姻难道永远离不了了吗?
世 界上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要想离婚,离婚仅是迟早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长期分居-多次诉讼
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调解办理
【浦口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伤害,进而长达3年与丈夫分居生活,在此次诉讼之前,也曾经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庭,但由于当事人缺乏诉讼经验,最终此次诉讼坚持委托律师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 过一轮法院开庭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72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995相识。1997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18日生育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给付850元抚养费,2013年度6个月的抚养费5100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014年元月份以后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支付85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承担一半(凭票据支付)。
三、原告A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
不要带给自己烦恼,也不要带给别人困恼。对自己好,就要用心;对别人好,就要关心。看别人,烦恼起;看自己,智慧生。体谅别人,就会做人;清楚自己,就会做事。人经不起考验,故不要轻易考验于人。走入人心很难,走入己心更难。心未定,故一切不定;若确定,则当下就定。心静则智生,心乱则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