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律 师争取调解离婚
男方成功守护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2017年8月15日结案
拆解代理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自己的婚前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问题,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代理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4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8月15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每月支付1300元抚养费
3、双方各人财产归各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4、余略
一句话点评本案律师办理思路:
诉讼离婚涉及多项诉讼请求,代理律师通常在尽力争取的过程中,也尽量为当事人保护住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本案孩子不满2岁,女方占有很大优势,由此争取男方的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就变成了调解过程中过的重要目标,最终也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中即全部实现。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5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C归原告A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结婚,于2016年9月育有一子,C。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B自2017年8月起每月给付儿子C抚养费1300元,至C18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28日前付清。如连续二个月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原告A可就当年的抚养费一并申请执行。B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被告B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去原告A处接走儿子,于当天下午将儿子送回至A处,A可陪同协助。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所有的涉及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一次性已处理完毕,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人民法院
2017-8-15
律师提示: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