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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打官司离婚二审上诉流程注意事项,法院判决多久生效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那么离婚二审判决多久生效呢?
  一、离婚二审判决多久生效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
  2、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
  3、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那么,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判决书的送达之日起生效的。 判决书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如果对方没有上诉,则过了15天后立即生效。
  二、离婚二审后多久判决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对区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一般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由中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离婚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依据民诉法第19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离婚二审上诉案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南京中院离婚案】
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2015年12月2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且男方有婚内刑事犯罪问题,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律师代理女方成功离婚后,男方拿到判决后进行了上诉。

承办法官:武琼副庭长【少年庭】。

历时约2个月之内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3年离婚案件,在此次一、二审过程中成功判决离婚。
促成此次快速离婚的主要因素是男方存在刑事犯罪,另双方长期分居,在诉讼过程中也无法有和好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雨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的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A于2012年结婚,2014年6月8日生育婚生子C。2014年5月,A因贩卖XX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A自身也有XX行为。B现就职于南京市工作。A自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未工作。B、A的婚生子C自出生后一直随B生活,由B抚养。B在此前的2014年和2015年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且自B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B于2015年9月1日第三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以本人名义购买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一套,并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因B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B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161214.39元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B不能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有权就上述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债权数额11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B、A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A在B怀孕期间因犯XX罪而被处刑罚,B在知情后已经三次提出离婚。此前B、A虽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但调解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B现坚持要求与A离婚,双方三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B生活的事实、A曾经犯罪且有XX史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由B抚养为宜,并依法酌定A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另案中可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呈该案尚未处理完毕,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因此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理。关于A个人债务的确认问题,虽然A在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B无关:但因B、A双方未能明确指出和确认A个人债务的范习,且关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对A的个人债务问题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依此判决:一、准许B与A离婚。二、婚生子C由B抚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支付抚养费8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A每月探望C二次,B予以配合。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是认识多年后才结婚,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B辩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上诉人当时隐瞒xx罪的情况,欺骗被上诉人是xx罪,被上诉人在得知真相后即起诉离婚,现在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B确认双方所生之子C(暂定名)尚未申报户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二审中,上诉人A提交B在其被羁押期间写给其的信件复印件若干,欲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质证,被上诉人B对信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上诉人A在被上诉人B怀孕期间因xx罪被判处刑罚,被上诉人B获知真实情况后,先后三次提起诉讼坚持要求离婚,现上诉人A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获得改善,应当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寄语:
包容是一种境界,一种智慧,源自人心的善良,仁爱于慈悲;包容是一种谦虚,人的个性不同,见解各异,凡事见仁见智,包容者能博采众长,从善如流;包容是宽恕待人,允许别人有过失;是以德感人,是一种善的力量,拉近人于人之间的距离,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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