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家庭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从而使得双方办理离婚。而在办理离婚后除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外,还有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处理。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人民法院争取抚养权。起诉离婚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一、起诉离婚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形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女方争男孩抚养权标准案例示范
(2020-5-19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忠实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2-28---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本案系女方首次起诉快速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2岁半男孩),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
3、对方支付我方45000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4、双方所有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本案重点问题
本案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存在弱势因素
1、女方名下无房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了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证据和意见
本案插曲:
被告男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存在20万夫妻共同债务
理由:婚后因男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退赔20万
男方希望该20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女方共同承担
律师表示,违法债务、犯罪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我方共同承担
该点律师意见被法庭当场采纳认同,后男方不再主张。
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协调和沟通之下,各方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离婚,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以及财产折价款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XXXX民初XX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系被告B的父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D(系被告B的母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有一子E。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E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法庭依法裁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E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自2 0 2 0年6月起每月2 5日前支付E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可以探望E两次,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前将E从A处接走,并于当日2 1时前将E送回A处,A在B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四、被告B于2 0 2 0年6月1 9日前给付原告A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45000元;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